编辑: 赵志强 | 2019-07-09 |
2、乙方提供24小时的紧急救援服务, 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热线
电话:当电梯发生伤亡事故或困人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紧急救援;
电梯发生其他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抢修.
3、根据电梯的使用情况和设备状况,经双方协商确认后,提供全年保养计划和各项定期保养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表.每台每次保养时间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相应最少保养时间.如需调整原保养计划,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整,但应保证保养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日.
4、本合同签订 天内,乙方需以书面形式将委托到甲方现场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维修)复印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递交甲方存档,原件备查.若乙方出现更换现场作业人员的情况,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甲方,并按要求提供替换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维修)复印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备查.
5、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及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为有效实施保养计划,乙方应安排熟悉所维保电梯原理、结构、性能、安全要求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负责维保工作.并督促其严格按照电梯使用要求、安全及技术规范进行维保.
6、作业过程中应服从甲方公共管理制度及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需要安全监护作业的内容应书面告知甲方,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7、现场需采取停梯措施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时组织抢修.
8、根据甲方的故障统计记录,乙方应至少每季度一次提出故障分析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电梯故障的统计分析、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以及有关电梯使用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9、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应急救援预案,配合甲方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10、安排电梯检测人员每年对电梯进行一次自检.按约定完成每三年进行一次的电梯及自动扶梯负荷试验.
11、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维保工作非法分包、转包.
12、按照深圳市主管部门的要求,将 一承诺、八明示 的内容在电梯及自动扶梯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乙方正式接管后应对本合同约定的电梯进行详细的检查,检查结果需甲方签字确认,并作为电梯现状记录由甲、乙双方保存.
2、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外服务的,如强化保养、增加保养频次、安全保障需求、驻场作业服务、增加检测内容和频次等,双方均应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3、维保记录是记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的依据.每台电梯均应当建立独立的维保记录.维保记录应当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为4 年.维修与抢修记录均应当长期保存.
4、根据电梯的现状,甲乙双方约定非使用原因导致的电梯困人故障次数每月每台电梯不超过 次,电梯其它故障次数每月每台电梯不得超过 次.
5、进行电梯及自动扶梯负荷试验的费用: (如不够填写,可附附页)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或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