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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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8 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又把 受贿与走私、投机倒把、套汇、盗窃等严重经济犯罪并列规定,而且明确规定要比照贪污 罪论处.这些都表明受贿罪是一种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具有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一面. 大量的案件材料也表明,受贿罪确实严重侵犯着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

4 〕 然而,这一观点的 结论并不符合受贿罪的本质.一方面,在通常情况下,受贿罪并没有侵害行贿人的财产, 或者说行贿人并不都是受贿罪的被害人. 〔

5 〕 另一方面,受贿人既可能为他人谋取正当利 益,也可能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后者不仅仅表现为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所以, 将公私财产所有权纳入受贿罪的保护法益,缺乏正当理由. 从上世纪

9 0年代开始,廉洁性说逐渐得到学者们的支持.到90年代中期,廉洁性说基 本成为刑法理论的通说. 如所周知,关于受贿罪的立法形式,一直存在两种立场:起源于罗马法的立场是,受 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 U n e n t g e l t l i c h k e i t d e r A m t s h a n d l u n g ) .根据这一立 场,不管公务员实施的职务行为是否正当合法,只要他要求、约定或者收受与职务行为有 关的不正当报酬,就构成受贿罪 ( 不可收买性说) .起源于日耳曼法的立场是,受贿罪的保 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纯洁性 ( R e i n h e i t d e r A m t s h a n d l u n g ) 或公正性、职务行为的不可侵犯 性.根据这一立场,只有当公务员实施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职务行为,从而要求、约定或者 收受不正当报酬时,才构成贿赂罪 ( 公正性说或纯洁性说、纯粹性说) . 〔

6 〕 在德国、日本 的学说被引介到我国之后,一些学者 ( 包括笔者在内) 在讨论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时,自觉 或者不自觉地在这两种学说中进行选择. 尽管廉洁性说占通说地位,但笔者选择了不可收买性说.其一,廉洁性说中的 廉洁 本身的含义不明确,学者也没有给予具体说明.廉洁性说也不能说明受贿罪与贪污罪、挪・741・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 〔

2 〕 〔

3 〕 〔

4 〕 〔

5 〕 〔

6 〕 参见高铭暄主编:《 刑法学》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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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年版,第562页. 郝力挥、刘杰:《 对受贿罪客体的再认识》 ,《 法学研究》1

9 8 7年第 6期,第55页. 参见刘白笔、刘用生:《 经济刑法学》 ,群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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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年版,第504页. 根据刑法第

3 8 9条第 3款的规定,只有当 行贿人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 益时,才可能成为被害人. 参见大f仁 『 刑法各论 ( 下) 』 青林书院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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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8年678页. 用公款罪的本质区别.其二,廉洁性说中的 廉洁 究竟是公务人员本身的廉洁还是职务 行为的廉洁,也并不明确.事实上,职务行为只有公正、适法与否的问题,国家工作人员 本身才存在是否廉洁的问题.然而,倘若将国家工作人员本身的廉洁性作为受贿罪的保护 法益,就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所有的收受财物、接受馈赠的行为均成立受贿罪,但事实上 并非如此.其三,廉洁性说究竟是以不可收买性说为立场,还是以纯洁性 ( 公正性) 说为 立场,仍然是不明确的问题. 〔

7 〕 有人针对笔者的上述批评指出: 这种批评对廉洁性说并不是致命的,因为廉洁性说完 全可以进一步阐释来表明其立场,而且一般来说,廉洁的本质含义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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