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5-08-31

显然, 这一要求不同于斡旋受贿所要求的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虽然也 要求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但行为主体并不 是国家工作人员.由此看来,我们既不能因为普通受贿中为他人谋取合法、正当利益的也 构成犯罪,就否认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具有侵犯职务行为公正性的本质;

也不能 因为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具有侵犯职务行为公正性的本质,就认为普通受贿的本 质也只能是侵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从方法论上说,在刑法规定了多种不同类型受贿犯罪 的立法体例之下,需要根据刑法的规定分别探讨不同类型受贿犯罪的本质. 总之,在刑法增设了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后,刑法理论基本上仍是针对普 通受贿讨论保护法益问题,而没有思考各种学说相对于何种类型的受贿犯罪具有合理性. 即使是主张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观点,也忽视了刑法规定 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主体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事实. 〔

1 1 〕 如果套用廉洁性说,就意 味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 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职务 行为的廉洁性 .可是,要求这些人员具有廉洁性的根据何在?这些人员的职务行为何在? 显然,近年来关于受贿犯罪保护法益的表述与讨论一直存在以偏概全的现象.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应当根据刑法的不同规定,分别阐释普通受贿、斡旋受贿与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的保护法益. 〔

1 2 〕

二、普通受贿的保护法益 如前所述,笔者主张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是就普通受贿而言 的.以往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论证, 〔

1 3 〕 故在此仅对公正性说进行评论,同时就国内外刑法学 者针对不可收买性说的批评做些回应. 〔

1 4 〕 ( 一) 公正性说的缺陷 公正性说虽然一直是一种有力的学说,但相对于我国刑法关于普通受贿的规定而言, 仍然存在诸多难以说明的问题.

1 .公正性说与滥用职权罪的处罚不协调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认为普通受贿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就意味着普通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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