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7-06

100 大肠埃希菌 不得检出 沙门菌 不得检出

3 3.2.4 其他污染物 其他污染物限量要求,依据不同用途,应符合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于出口产品,应符合出口目的 国相关法规的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4.1.1 外观和气味 按第 A.2.1 章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 4.2 理化指标 4.2.1 鉴别 按第 A.3.1 章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 4.2.2 含量 按第 A.3.2 章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 4.2.3 杂质吸光度 按第 A.3.3 章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 4.2.4 粒度 按第 A.3.4 章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 4.2.5 水分 按第 A.3.5 章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 4.2.6 硫酸灰分 按第 A.3.6 章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 4.2.7 相关物质 按第 A.3.7 章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 4.2.8 甲醇不溶物 按第 A.3.8 章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 4.2.9 甲醇残留 按第 A.3.9 章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 4.2.10 重金属(以铅计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版)》第四部 通则

0821 重金属检查法进行测定. 4.2.11 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 版) 》 第四部 通则

2321 铅、 镉、 砷、 汞、 铜测定法 (氢化物法) 检测砷. 4.2.12 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 版) 》 第四部 通则

2321 铅、 镉、 砷、 汞、 铜测定法 (冷蒸汽法) 检测汞. 4.2.13 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 版) 》 第四部 通则

2321 铅、 镉、 砷、 汞、 铜测定法 (石墨炉法) 检测镉. 4.2.14 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 版) 》 第四部 通则

2321 铅、 镉、 砷、 汞、 铜测定法 (石墨炉法) 检测铅. 4.3 微生物指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第四部 通则

1105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

4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第四部 通则

1106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控制菌检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第四部 通则

1107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标准检测需氧菌总数、霉 菌和酵母菌总数、大肠埃希菌、沙门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品种、同等级、同一批投料生产的产品,以同一生产日期为一检验批次. 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须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产品方可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外观、水分、硫酸灰分、芦丁含量、杂质吸光度、相关物质、甲醇不容物、甲醇残留、 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和微生物. 5.3 型式检验

5 3.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5.3.2 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5.3.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来源变动较大时;

b) 正式投产后,如配方、生产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产品停产

6 个月以上 , 恢复生产时;

e) 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5.4.2 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复 检后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包装、标签、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包装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YBB 00072005-2015,GB/T 4456―2008,YY 0236―1996 的规定要求,使用前应经过 理化、 微生物检测合格. 外包装桶应符合GB/T 14187―2008的规定要求, 使用前应经过理化检验合格. 桶装后, 应加封封口签. 6.2 标签 应注明产品名称、 产品批号、 产品规格、 生产日期、 有效期、 生产厂家、 生产地址、 贮存条件、 执行标准等. 6.3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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