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3-02 |
2008年1月 本谘询文件是由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属下的陪审团小组委员会拟备,以供各界人士讨论及发表意见.本谘询文件的内容并不代表法改会或小组委员会的最终意见. 小组委员会欢迎各界人士就本谘询文件发表意见,并请於2008年4月30日或之前将有关的书面意见送达: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39号夏U大厦20楼 法律改革委员会 陪审团小组委员会秘书
电话:(852)
2528 0472 传真:(852)
2865 2902 电邮:[email protected] 法改会和小组委员会日后与其他人士讨论或发表报告书时,可能会提述和引用各界人士就本谘询文件所提交的意见.任何人士如要求将他提出的所有或部分意见保密,法改会当乐於接纳,惟请清楚表明,否则法改会将假设有关意见无须保密. 法改会在日后发表的报告书中,通常会载录就本谘询文件提交意见的人士的姓名.任何人士如不愿意接纳这项安排,请於书面意见中表明.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陪审团小组委员会 谘询文件 出任陪审员的准则 目录 页 导言
1 引言
1 研究围
1 小组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2 第1章 香港现行的法例和惯常做法
3 引言
3 陪审团制度的起源
3 香港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4 陪审团制度的现况
5 陪审团的使用情况
5 陪审员的临时名单
7 资格及无行为能力
9 组成及选任陪审团
10 反对陪审员人选及解除出任陪审员的责任
12 多数裁决
12 陪审员在陪审团议事室内的讨论予以保密
13 第2章 其他司法管区的法律
14 引言
14 澳大利亚
14 新南威尔士州
14 维多利亚州
17 加拿大
20 艾伯塔省
20 英格兰与威尔斯
22 《1974年陪审团法令》
22 爱尔兰
24 《1976年陪审团法令》
24 新西兰
26 《1981年陪审团法令》
26 苏格兰
29 出任陪审员的资格
29 豁免出任陪审员
29 美国
31 加利福尼亚州
33 第3章 普通法的情况
39 引言
39 年龄
39 居民身分
40 良好品格
42 语文能力及教育程度
46 无行为能力
52 失聪
52 失明
56 没有资格与豁免
61 第4章 要考虑的问题以及其他司法管区的改革
65 引言
65 由同侪审判 及陪审团的代表性
66 香港的陪审团的代表性
69 年龄规定
71 年龄下限
71 年龄上限
72 居民身分方面的规定
73 良好品格
74 刑事纪录
74 未获解除破产的人
76 教育方面的规定
77 无行为能力
79 第5章 改革建议
86 引言
86 出任陪审员的资格
86 任何年龄已达21岁但未达65岁…… 的人
86 任何…… 是香港居民的人
90 〔该人〕具有良好品格
92 〔该人〕对在有关程序进行时将予采用的语言所具有的知识,足以令他明白该等法律程序
94 〔该人〕精神健全而无任何使他不能出任陪审员的失明、失聪或其他无行能力的情况
98 出任陪审员通知书的格式
101 根杜闵笸盘趵返5条获豁免出任陪审员
101 第6章 建议摘要
117 附件1 获豁免出任陪审员的人士列表
123 附件2 出任陪审员通知书
127 附件3 陪审员传票格式
133 附件4 陪审员传票格式(死因裁判法庭)
137 导言 引言 1. 在委任陪审员一事上,现行适用的法例规则及行政上的惯常做法有多项规定,包括:陪审员必须是香港居民,年龄介乎21至65岁之间,并无因失明、失聪或其他无行为能力的情况而使他不能出任陪审员,具有良好品格,以及 对在有关的法律程序进行时将予采用的语言所具有的知识,足以令他明白该等法律程序 . 法例没有说明如何衡量该项语言能力,但按照行政上的惯常做法,未达中七或同等教育程度的人向来被排除在陪审员人选之外.法例也没有说明在确定陪审员人选时, 良好品格 和 居民身分 的构成条件是甚麽. 2. 1997年4月,当时的立法局议员提出关於出任陪审员的既有准则是否适当的问题.后来,香港律师会和香港大律师公会也提出这个问题.另一个问题同时出现,就是该等准则应否订得更加清晰明确. 研究围 3. 2003年6月,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律政司司长邀请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研究这个课题.法改会的研究围是: 就以下各方面,检讨《陪审团条例》(第3章)第4(1)条现时所开列的出任陪审员的准则: (a) 教育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