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9-03-02

(b) 年龄规定;

(c) 关於居民身分的规定;

(d) 良好品格;

及(e) 因无行为能力的理由而给予的豁免, 并检讨该法例第5条所开列的豁免出任陪审员的情况,以及对法律及惯常做法提出其认为适当的改革建议. 小组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4. 2003年10月,一个由下列成员组成的小组委员会获委出,专责研究这个课题: 胡国兴法官 (主席)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副庭长 司徒敬法官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 彭键基法官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 汤宝臣法官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 骆应淦资深大律师 资深大律师 麦至理律师 何敦、麦至理、鲍富律师行合夥人 陆贻信资深大律师 资深大律师 副刑事检控专员 锺绮玲女士 法律援助署助理署长 杨志威先生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公司秘书 谢宗义先生 甘if中心前任校长 5. 小组委员会的秘书是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高级政府律师张美雅女士.在2003年10月24日至2007年2月9日期间,小组委员会曾召开九次会议,审议这课题.本谘询文件中的各项建议,正是小组委员会讨论的结果.这些建议是小组委员会的初步意见,现提出来供社会人士考虑.欢迎各界人士对谘询文件中的各项论点提供任何意见、评论和建议.你们的宝贵意见,对於小组委员会日后达成最终的建议,将会有莫大裨益. 第1章 香港现行的法例和惯常做法 引言 1.1 在这一章中,我们会探讨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和部分特点,也会检讨现时在《陪审团条例》(第3章)之下规管出任陪审员资格的法例条文. 陪审团制度的起源 1.2 有人形容陪审团是一套 独具英格兰特色的制度 ,这制度并不见於施行大陆法的司法管区.观乎这制度今天的形式,实在难以想像到它起初之时的模样: 它起初之时,与现在的情况颇不相同,它的称谓已显示了它来源的本质.起初,陪审员是被国王迫令宣誓的人,这是诺曼人带来的行事手法.当时的人期望藉着宣誓而得到神灵的力量去完成世俗的事务,以及得到中古时代的人认为神灵拥有的无边效力去达成国王的心愿.当时,誓言是一份强而有力的真诚的保证,以致被迫令起誓作答的人必定是知道事实真相的人.如想查探事实,这是最好不过的方法.…… 国王亨利二世直接把陪审团变成为司法服务的工具,而教宗诺森三世则直接把陪审团制度发展成一套独具英格兰特色的制度.…… 国王利用陪审团供给消息,以利管治,同样地,也可以利用陪审团供给消息,以决定争议.…… 亨利下令土地业权争议中的诉讼人可以取得皇室令状,以召集陪审团决定有争议的事情.陪审员的特性并没有因此而改变,他们是从邻里中选出的人,而且被认定为知道一切有关的事实(任何人如不知道有关事实,会被剔除).在誓言的约束下,他们必须根救怂鞔,指出究竟在两名有争议的当事人之中,哪一位拥有土地业权.任何一方得到十二人宣誓证明他有业权便胜出.这是陪审团参与审讯的起源,尽管当时尚未有现代人所理解的那种审讯.…… 审讯开始时,双方陈述其案情,但实际上并没有把申辩、证吐咔.审讯结束时,正如今天的情况一样,陪审团履行其严格的责任,'

聆证供'

并俗鞒霾镁,对於并非在公开法庭上取的事情则一概不予考虑.…… 时至今天,陪审员依然是从邻里而不会从太远的地方中选出,究其原因只不过是为方便而已.…… 理论上,陪审团依然是供法官使用的工具,以帮助他作出正确的决定…… 要简易地解释当今法官与陪审团的关系,莫如以下述前提为解说的起点s法律问题归前者决定,事实问题归后者议决.…… 法官会解释判案的理由,以使双方信服或证明他们的裁决是有理可.甚至仲裁员也会详细解释他对事实的裁断,但陪审团却只需说有罪或无罪.…… 香港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1.3 陪审团制度是在1845年藉着《陪审员与陪审团规管条例》(Ordinance for the Regulation of Jurors and Juries)引进香港.它采纳了英格兰刑事司法制度的特色,而且,如同其后所有有关法例一样,它规定陪审员必须是香港居民. 1.4 与英格兰不同之处,是这项1845年的条例订明陪审团须由六人组成,而不是十二人.这是因为香港 人口少 ,如规定陪审团须有十二人,恐怕会对香港市民造成 重大困难和不便 . 在1864年,陪审团的组成人数加至七人. 1986年, 涉及复杂商业诈骗的佳宁案件即将开审,由於预期该案件有此需要,当局SS通过法例,容许法庭把陪审团的组成人数增加至九人. 《陪审团(修订)条例》(1986年第3号)(Jury (Amendment) Ordinance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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