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7-08

(四)公示期满且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在规定时间内与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人应在签订合同时缴纳保证金.

(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在同一群体中实行优先配租: 1.狮山镇户籍申请人中有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老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残疾人;

2.荣获区政府(含区级)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的;

3.被列入土地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六)申请人在参与配租选房后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配租资格.申请人两次放弃配租资格的退出保障性住房轮候配租,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 若保障性住房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按通过申请审核的时间先后,由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安排分配入住,并将分配情况在相关网站公开.

七、租赁管理

(一)根据租金分档计收原则,每档次的实际租金标准由镇政府研究确定,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二)申请人应按照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租住保障房而产生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三)根据租金分档计收原则,各类保障群体的各档租金可在以下范围内浮动: 1.狮山镇户籍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不超过2元/平方米;

2.狮山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2元/平方米(含)―5元/平方米;

3.狮山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租金5元/平方米(含)以上但不超过项目政府租金指导价的80%;

4.狮山镇户籍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在狮山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在狮山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租金应在项目政府租金指导价的80%(含)以上但不超过项目政府租金指导价. 狮山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在狮山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家庭中有特殊困难的,或其他符合住房保障租金减免政策的住房困难群体,经狮山镇政府同意可实行租金减免.

(四)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执行方式:按该物业所在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取,并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五)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需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交资料,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审核配租资格,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前30日不提交资料的视为放弃续租申请,租赁期满后应退出保障性住房.

(六)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承租人进行住房调整,将调整情况报区住建部门备案.

(七)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终止租赁合同: 1.在南海区(专业技术人才在狮山镇)购房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住房的;

2.家庭收入或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3.人事关系调离的;

4.出现不符合保障条件其他情形的.

(八)区住房保障部门、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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