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11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与收回的约定 第十三条 甲方交付的房屋本体应符合正常的使用条件,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房屋移交单》为准. 第十四条 乙方以公开竞租方式取得租赁使用权的,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给乙方.双方应签订书面的《房屋移交单》.《房屋移交单》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移交房屋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这一个月内甲方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超过一个月甲方仍不能移交房屋的,乙方自愿选择下列第( )款处理方式:

(一)解除本租赁合同,甲方将履约担保金全额(不计息)退还乙方,同时按乙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人民币 元)赔偿乙方损失.

(二)本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甲方在移交房屋前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租赁起租日期顺延. 第十六条 房屋在交付之前,如被列入征收范围(以南宁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为依据),土地收储、甲方危旧房改造的,导致甲方无法移交房屋时,本合同自行解除,甲方不承担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移交房屋时,甲方首先以乙方签订本合同时预留的联系方式通知乙方接收房屋,如联系不上,或虽然联系上了但乙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接收房屋,甲方再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方式将接收房屋的书面通知邮寄给乙方,如乙方签订本合同时预留的通信地址为本市的,自邮寄之日起三日内即视为已送达,如通信地址为外地的,自邮寄之日起七日内即视为已送达. 乙方应在接到房屋接收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接收房屋,否则,视乙方自愿放弃该房屋承租权,本租赁合同自行解除.出现此种情形的,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房屋,并不予退还乙方履约担保金. 第十八条 对乙方自费报装的水电设施,乙方在交回房屋时应无偿过到甲方名下. 对于甲方出资,以乙方名义报装,或乙方租赁期间,甲方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水电设施,乙方交回房屋时,必须无条件过户给甲方. 第十九条 乙方在交回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结构、构件的完好,如乙方造成房屋及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 乙方在交回房屋时,不得留存物品,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五章 房屋水电表等设施报装及使用的约定 第二十条 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承担使用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垃圾、物业等费用,按时交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电费单价以供电局当期定价为标准,另外为确保乙方正常用电,相关共用设施用电、维修维护及损耗等需收取乙方用电服务费. 乙方逾期向甲方交纳租金或其他水电等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电或封门等措施,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按房屋建筑面积

30 元/平方米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500元)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水电费押金. 租赁期间,如乙方承租的房屋发生水电费欠缴的,如为甲方收到水电部门送达的关于乙方欠费的催缴通知的,可将乙方交纳的水电费押金为乙方代缴其拖欠的水电费及滞纳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出现此种情形的,乙方应于15日内向甲方补足水电费押金,逾期不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租赁期内,出现此种情形两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视为乙方违约,不予退还乙方的履约担保金,同时不给予乙方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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