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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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年年年年第 第第第二 二二二次临时 次临时 次临时 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决 决决决议 议议议公告 公告 公告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1 年12 月30 日上午 9:00 在阳泉煤业(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会议中心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白 英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五名,代表股份1,410,434,5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6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公司在任监事
7 人,出席
7 人;
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 东大会并发表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
2011 年12 月15 日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所列议题, 经公司董事 会审核通过,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关于增加关联方及调整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议案,按照相关规定,关联股东阳泉煤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表 决, 同意股份 7,396,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第2页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本次股东大 会的见证律师.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