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11-08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GB B P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2006-07-12 发布 2006-1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50016-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 年12 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年北京1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 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 (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16-2006,自2006 年X月X日起施行.

其中第 3.1.

2、3.2.

1、3.2.

2、3.2.

7、3.2.

8、3.3.

1、3.3.

2、3.3.

7、3.3.

8、3.3.

10、3.3.

11、3.3.

13、3.3.

14、 3.3.

15、3.3.

16、3.3.

18、3.4.

1、3.4.

2、3.4.

3、3.4.

4、3.4.

9、3.4.

11、3.5.

1、3.5.

2、3.6.

2、3.6.

6、3.6.

8、 3.6.

10、3.6.

11、3.7.

1、3.7.

2、3.7.

3、3.7.

4、3.7.

5、3.7.

6、3.8.

1、3.8.

2、3.8.

3、3.8.

7、4.1.

2、4.1.

3、 4.1.

4、4.2.

1、4.2.

2、4.2.

3、4.2.

5、4.3.

1、4.3.

2、4.3.

3、4.3.

5、4.3.

6、4.4.

1、4.4.

2、4.4.

3、4.4.

4、4.4.

5、 4.4.

6、5.1.

1、5.1.

2、5.1.

3、5.1.

6、5.1.

7、5.1.

8、5.1.

9、5.1.

10、5.1.

11、5.1.

12、5.1.

13、5.1.

15、5.2.

1、 5.3.

1、5.3.

2、5.3.

3、5.3.

4、5.3.

5、5.3.

6、5.3.

8、5.3.

9、5.3.

11、5.3.

12、5.3.

13、5.3.

14、5.3.

16、5.3.

17、 5.4.

2、5.4.

3、5.4.

4、5.4.

5、5.4.

6、6.0.

1、6.0.

4、6.0.

6、6.0.7(

3、4) 、6.0.

8、6.0.

9、6.0.

10、7.1.

1、 7.1.

2、7.1.

3、7.1.

5、7.1.

6、7.2.

1、7.2.

2、7.2.

3、7.2.

4、7.2.

5、7.2.

7、7.2.

9、7.2.

10、7.2.

11、7.3.

5、 7.4.1(

1、

4、

5、6) 、7.4.2(

1、

2、

3、4) 、7.4.

3、7.4.

4、7.4.

10、7.4.

12、7.5.

2、7.5.

3、7.6.

2、8.1.

2、 8.1.

3、8.2.

1、8.2.

2、8.2.

3、8.2.

4、8.2.

5、8.2.

6、8.3.

1、8.4.

1、8.5.

1、8.5.

3、8.5.

4、8.5.

5、8.5.

6、8.6.

1、 8.6.

2、8.6.

3、8.6.

4、8.6.

5、8.6.

9、9.1.

2、9.1.

3、9.1.

5、9.2.2(

1、

2、3) 、9.3.

1、9.3.

3、9.4.

1、9.4.3 (3) 、9.4.

5、10.1.

2、10.1.

3、10.1.

4、10.2.

2、10.2.

3、10.3.

2、10.3.

5、10.3.6(1) 、10.3.

8、10.3.

9、 10.3.

10、10.3.

12、10.3.

17、11.1.1(

1、2) 、11.1.

3、11.1.

4、11.1.6(1) 、11.2.

1、11.2.

4、11.3.

1、11.3.

2、 11.3.

4、11.3.

5、11.4.

1、11.4.

2、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J16-87(修订本)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 年7月12 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 号《关于印发 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 批) 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 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 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 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 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在 总结我国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 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 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 (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作,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 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 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地址: 天津市卫津南路

110 号;

邮政编码:300381) ,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东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 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1 Johns Manville 中国有限公司 Huntsman 聚氨酯中国有限公司 Hilti 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经建生、倪照鹏、马恒、沈纹、杜霞、庄敬仪、陈孝华、王诗萃、王万钢、张菊 良、黄晓家、李娥飞、金石坚、王宗存、王国辉、黄德祥、苏慧英、李向东、宋 晓勇、郭树林、郑铁

一、刘栋权、冯长海、丁瑞元、陈景霞、宋燕燕、贺琳、王稚1目次1总则12术语23厂房(仓库)4

3 .

1 火灾危险性分类43.2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5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7

3 .

4 厂房的防火间距113.5仓库的防火间距143.6厂房(仓库)的防爆153.7厂房的安全疏散173.8仓库的安全疏散18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19

4 .

1 一般规定19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19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2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4

4 .

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255民用建筑275.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27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29

5 .3 民用建筑的 安全疏散?30

5 .4 其它?35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36

6 消防车道387建筑构造397.1防火墙397.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397.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407.4楼梯间、楼梯和门417.5防火门和防火卷帘437.6 天桥、栈桥 和管沟?43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448.1一般规定4428.2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448.3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498.4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498.5 自动灭火系 统的设置场所

52 8 .

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539防烟与排烟569.1 一般规定?56

9 .2 自然排烟?56

9 .

3 机械防烟579.4机械排烟5710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5910.1一般规定5910.2采暖5910.3通风和空气调节5911电气6211 .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6211.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6211 .

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6311 .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6412城市交通隧道6512.1 一般规定?65 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66

1 2 .

3 通风和排烟系统66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7

1 2 .

5 供电及其它67附录 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68 本规范用词说明?69

1 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m 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 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 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 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t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 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 1.5m 者,建筑 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 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 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

1 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 以及顶部多于

2 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 、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 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 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 2.0.

1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 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2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3 难燃烧体 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4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闪点 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 (采用闭杯法测定) . 2.0.6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 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 2.0.7 沸溢性油品 Boiling spill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2.0.8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且小于等于 1/2 者. 2.0.9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者. 2.0.10 多层厂房(仓库) Multi-storied industrial building

2 层及

2 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 24.0m 的厂房(仓库) . 2.0.11 高层厂房(仓库) High-rise industrial building

2 层及

2 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 24.0m 的厂房(仓库) . 2.0.12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超过 7.0m 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0.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 2.0.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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