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11-05 |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3 年12 月23 日与海 南中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中玉" )签订"中华肝灵生产技术转让协 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 .公司为甲方,海南中玉为乙方.合同约定:甲方 同意将"中华肝灵片"生产技术(产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Z20100022)转让给 乙方所有.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对方介绍 公司名称:海南中玉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志贤 地址:海南省定安塔岭工业区塔中路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含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的研发、生产及 销售. 海南中玉药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中华肝灵片生产技术转让协议
2、注册分类:中药
8 类
3、剂型:片剂
4、项目品种介绍: 本品为肝病用药,舒肝健脾,理气止痛,活血化瘀,软坚散结.用于肝郁气 滞血阻,积聚不消,两胁胀痛,食少便溏,舌有瘀斑,脉沉涩无力者.
三、生产技术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该产品的批准文号经过国家药监部门的审核、批准变更 到乙方名下.甲方保证:该产品的所有审批过程和生产批件合法、有效.生产工 艺符合国家规定,真实、可靠,完全能够按照 GMP 要求生产出合格产品. 本合同的签署不需要通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议.
四、转让价格及转让程序和付款条件 双方协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80 万元整(大写:壹佰捌拾万元整) .具体支 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一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额百分之三十 的预付款.甲方向乙方做一定的技术交底,乙方审核确认技术转让可行性.
2、按照《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甲方应协助乙方报送相关资料至省 药监主管部门, 经省药监相关部门同意并获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周内,乙方向 甲方支付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转让费.
3、甲方向乙方提供技术服务,并且在乙方生产现场生产出三批样品,双方 在批检验报告签字一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转让费.
4、经省药监部门通过生产现场及申报资料的核查,获得省局检查组在现场 核查报告签字三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转让费.
5、乙方获得国家局颁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后一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其余百 分之十的转让费.
6、本产品转让过程中,任何技术原因或者政策原因导致转让不能成功,乙 方没有得到该产品变更后的批准文号, 甲方都需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转让费 用.
五、合同对本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产品一直没有生产、销售,所以对公司的业绩不会造成影响,不会对 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产生影响.
六、风险提示 本产品转让过程中,由于任何技术原因或者政策原因会导致转让不能成功, 每个阶段均存在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该项目对公司业绩不会有实质影响,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12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