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11-10 |
对於目前由不同政府部门处理渗水个案,毫无成效的情况,委员表深切关注.他们要求政府当局制定一个全面计划,从根本著手彻底处理渗水问题,并提供拟议的时间表.委员有以下提议: (i) 指定由一个政府部门(宜 为屋宇署)集 中处理渗水问题;
(ii) 或须成立一个如审裁处的仲裁机构,聆讯有关渗水的纠纷,并作出裁决;
及(iii) 处理渗水问题所需的费用或可由有关各方分担.立法会CB(1)719/03-04(01)号文件事项59 (b) 与香港律师会讨论条例草案第62条(《 建筑物(管 理 )规 例》新订第25条 )会 如何影响物业转易事宜.部分委员关注到以下情况;
(i) 进行物业转易时,是否须呈交建筑师证明书,证明在有关物业进行的小型工程是按照《建筑物条例》规定完成;
及(ii) 就物业转易而言,在有关小型工程的条文生效前并非按照《建筑物条例》规定完成的小型工程,该如何处理.法案委员会要求政府当局向其汇报讨论的结果.(c) 澄清对於房屋委员会下已有部分单位售予市民的公屋大厦,《建筑物条例》会否适用.立法会秘书处议会事务部12004年 1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