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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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g c G U 江理工人〔2019〕16 号 各单位、各部门: 《补充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江苏理工学院
2019 年1月21 日-2-根据国家政策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 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江苏理工学院教职工退休、延 缓退休及返聘管理办法(试行)》 (苏理工委〔2013〕35 号) 文件作如下修订和补充.
一、关于退休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 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5〕14 号)文件精神, 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 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 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二、关于延缓退休
(一)延缓退休范围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身 体健康,本人自愿,因学校学科发展、专业建设、教学科研 等工作的特殊需要而延长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二)延缓退休条件 1.申请延缓退休的前提条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有 10% 以上的空缺,同时延缓退休人员所在学科所属二级单位正高 级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 2.申请延缓退休的基本条件: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受 聘教授或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 -
3 - 学、科研工作;
前三年的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 3.符合以上两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授(研究员) 可以申请延缓退休: (1)主持国家级课题,处于规定的研究期限内尚未结 题的;
(2)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
(3)在教育教学、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工作业绩突出 的二级教授;
(4)因工作需要的博士生导师.
(三)延缓退休年龄 男女可延缓到
63 周岁退休.
三、关于返聘
(一)学科建设与教学岗位返聘 对在学科建设、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中仍然发挥重要作 用或巨大作用的五级副高岗及以上教师,可设置返聘岗位并 实施返聘.
(二)科研岗位返聘 对在退休后仍然在学术研究上十分活跃、省级及以上科 研项目尚未结项、课题经费较充足的五级副高岗位及以上高 级职务教师,可设置返聘岗位并实施返聘.
(三)实验技术岗位返聘 对在学院实验技术中仍然发挥重要作用的七级副高岗位 及以上实验技术人员,可设置返聘岗位并实施返聘.
(四)管理、其他专技等岗位返聘 确因人手紧缺, 因某项专项工作特殊需要, 经学校批准, 在定编总量范围内,有关人员仍能在管理、其他专技等岗位 -
4 - 上发挥重要作用的,可设置返聘岗位并实施返聘.专项工作 结束,返聘自然中止.
(五)年龄限制 返聘人员年龄一般限制在
65 周岁以下.
(六)返聘待遇 1.正高级专技人员返聘费年标准(税前),不高于 3.6 万元, 每月不高于 0.3 万元. 副高级专技人员返聘费年标准(税前),党政管理、其他专技等人员,不高于 2.4 万元,每月 不高于 0.2 万元.个别仍发挥重要骨干作用的人员,可适当 提高标准. 2.费用分担.原则上,二级学院返聘各类人员,费用由 院系、课题组或个人科研经费承担.其中,科研返聘岗位费 用由返聘人员自己或相关课题组承担,从学校规定的课题经 费中列支.特殊情况下,需由学校支付返聘费的,则由各返 聘单位事前向学校提出书面请示,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实 施返聘.各独立经营核算及承包单位,以及有收入来源的单 位,自行承担返聘费用.机关等管理部门返聘,须事先报人 事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返聘,由学校承担返聘费用.
四、其它 本补充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理工学院教职 工退休、延缓退休及返聘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以及相关 会议纪要,与补充规定相冲突之处以本文为准. 江苏理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 年1月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