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11-12
―1―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沪建市管〔2015〕133 号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 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相关行业协会、建材供应商,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沪建管〔2015〕726 号) ,做好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备案管 理工作, 我站编制了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办事指南》 , 现予发布,于2016 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对部分 未到期限的备案产品,给予

3 个月的换证过渡期,从2016 年4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电子版备案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办事指南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5 年12 月10 日―2―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材料备案

二、备案依据

1、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2、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3、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沪建管 〔2015〕726 号)

三、备案管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 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备案 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 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对相关行业协会备案工作的指导和 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做好本市建材备案的具体工作,加强 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诚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企业 质量诚信档案(备案受理窗口和备案产品类别见附件 1) .

四、备案范围 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 商品混凝土、 混凝土构件、 水泥(含中转散装水泥) 、预拌砂浆、建筑用石材、墙体材 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 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粘结材料、市政公 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以及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 具实行备案管理(备案产品名称和执行标准见附件 2). ―3―

五、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 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上海市 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 在承诺相应 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材备案相关表格(附件

3 或附件

4 或附件 5,附件 6),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 建材备案相关表格核对手续.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 位到相关受理服务窗口办理建材备案手续.不符合申报条件 的, 退回相关表格, 同时告知退回理由. 申请办理备案有效期到期换证的建材供应商,符合相关 条件的,可以通过建材信息系统的便捷备案程序完成换证手 续.

(二)备案受理 行业协会受理服务人员应当在收到建材供应商按规定 提交的资料(电子版或者书面)后,当场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对, 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建材备案受理通知单(附件 7),并将 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录入建材备案办理流程表(附件 8) ;

不 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行业协会应一次性告知不受理 原因.

(三)备案办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申请,行业协会应当于

3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手续,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准予备案;

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备案有效期到期换证手续的建材供应商,行业协会 ―4― 应当审核其诚信记录.建材供应商诚信记录达不到相关要求, 且整改尚未通过的,暂缓办理换证手续.

(四)备案信息发布 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将建材备案相关信息通过建材信息 系统向社会发布,制作相关建材供应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 料备案证》 (以下简称《备案证》 )电子证书.

(五)备案证打印 完成建材备案相关手续的建材供应商,可以通过建材信 息系统直接打印本企业的《备案证》 .

六、备案提交资料

(一) 办理建材产品备案手续应当提交的资料

1、凡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2、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 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2)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 验合格证明(建材产品) ,或者计量精度和数据传输性能检 测报告(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或者上海市建筑用能监测 系统符合性检测报告(数据采集器);

(3)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3、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以下建材产品,除提交上述 第2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件、预拌砂浆和建筑节能 系统材料产品,提供企业内部试验室检测能力证书;

―5― (2)商品混凝土产品,提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上海 市绿色环保混凝土搅拌站证明;

(3)建筑用天然石、烧结砖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采 矿许可证;

(4)预拌砂浆产品,提供新型材料认定证书证明材料;

(5)给水管道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批件;

(6)建筑安全玻璃产品(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中空 玻璃) ,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其年度监督合 格通知书或年度认证证书保持通知;

(7)再生建材产品,提供由第三方确认的再生料在建 材产品中使用比例的证明资料;

(8)进口产品,提供境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证明文 件、授权委托书(中文译本加盖公章) 、海关进出口检验检 疫证明;

(9)取得本市新型建材认定证书的建材产品,提供有 效期内的《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

(10)委托经销商销售的建材产品(钢筋混凝土结构用 钢筋) ,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产品销售委托书、经销商工商 营业执照及联系方式.

(二)办理到期换证、信息变更和产品注销相关手续提 交的资料

1、办理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建材产品有效期到期换证手 续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办理未实 行生产许可管理建材产品有效期到期换证手续的,提供工商 营业执照(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 ―6― 执照)及第

(一)项第

3 点规定的相关资料.

2、办理建材供应商信息变更手续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 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办理产品注销手续,提供产品注销申请.

七、备案起止日期设定 本市建材备案的有效期为两年. 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足 两年的,备案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当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 日期相同. 采用企业应用标准备案的建材产品,企业应用标准有效 期不足两年的,备案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当与企业应用标准有 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新型建材产品备案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当与《上海市新型 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建材供应商应当在备案产品有效期截止日前

90 天内办 理换证手续.过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在本备案周期内原 则上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八、调整产品和变更标准 需要调整建材备案产品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向市市场 管理总站提出申请,市市场管理总站核定后,报市住房城乡 建设管理委核准.准予调整的,由系统维护单位在建材信息 系统上完成相关的调整操作. 需要变更产品执行标准的,市市场管理总站将根据新标 准的发布情况,通知系统维护单位在建材信息系统上作相应 ―7― 的变更操作.

九、受理窗口基本要求 各相关行业协会建材备案受理服务窗口应当安排经办 人员和复核人员工作岗位,明确相关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 按照规定为管理对象提供服务;

应当配备相应的计算机、打 印机等办公设施,具有符合备案要求的受理和档案存放场所. 受理服务窗口的工作时间:周一至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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