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9-11-12 |
电话: (010)67118620 传真: (010)67113772 星期一 2015/03/02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Dialogue E-mail:hjbsplb@s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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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坚持生态立省战略 主动适应新常态 当前,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不可避免地带 来环境保护领域的一些趋势性变化.海南省坚持生 态立省战略, 将环境与资源视为可持续发展的生命 线.我们想知道,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 海南如何做 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 十二五 收官之年, 如何 把握污染物排放特点, 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 海南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有哪些新举措? 对话人: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厅长、 党组书记邓小刚 采访人:
本报记者孙秀英 陈祖洪 环境保护工作如何应对新挑战? 要善于把握新常态下污染物排放的特点和趋势, 推动绿色发展、 循环发展、 低碳发展. 如何推进新常态下的环保工作? 发挥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倒逼和引领作用,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我国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对公众的环境权利和义务已作出明确规定.但要让公众有效行使环境法律法 规赋予的权利, 履行好环境保护义务, 当前, 应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保障公众 参与途径. 第一, 取消限制规定, 扩大公众参 与范围. 一是取消范围限制.如环境影响 评价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 价的范围作出了限制, 确定公众的范围 是以环境利害关系为前提, 如建设项目 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包括受建设项目 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再如, 在公众申请环境信息公开过 程中, 由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环境 信息公开办法》 未明确做出公民、 法人 和其他组织可以异地申请的规定, 在实 际操作中, 一些管理部门常以不在地域 范围、 不符合防护距离要求为由, 拒绝 环境信息公开. 限制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范围的, 会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众参与热情, 甚至 侵犯公众的知情权与表达权.笔者认 为,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是环境管 理由末端走向事前控制的重要方式;
公 众获取环境信息, 是参与环境保护的基 础.因此, 建议取消对公众参与环境保 护的范围限制,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 保护. 二是调整时间限制.环境影响评 价法律法规规定,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 项目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过 程中, 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征 求公众意见.这一规定对公众参与环 境保护的时间作出了限制.公众如果 能较早参与, 既可以较早了解规划和建 设项目, 也能提出一些有意义、 有价值 的建议, 对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帮助 就越大, 避免公众参与环评的形式化. 因而, 任何环境决策、 规划和建设项目 应在立项可行性研究阶段, 全面公示立 项内容, 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从源头预 防矛盾发生, 从而把对环境的影响、 对 群众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二, 明确环境保护义务, 规范公 众环境行为. 目前,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对公众应 履行环保义务的行为未作出具体规定, 公众履行环保义务仅凭主观自觉.新 修订的 《环境保护法》 对公众应履行的 具体义务提出两方面内容: 一是采取低 碳、 节俭生活方式的义务, 二是按照规 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的义务. 笔者认为, 徒法不足以自行.对公 众在生活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 环境 法律法规应明确公众具体的环保义务, 规范公众的环境行为, 增强全民节约意 识、 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 《水污染防治 法》 、 《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单行法律法 规, 应结合社会生活情况和环境污染情 况, 逐步确定公众环境保护义务.如针 对雾霾天气, 《大气污染防治法》 应确定 机动车辆所有者不仅要承担资源税、 排 污费的义务, 还要履行汽车尾气达标排 放、 停车熄火的义务等. 第三, 规范程序, 细化公众参与的 操作措施. 相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 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的形式主要包括在规划、 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参与调查、论证会、听证会,查看建设单位项目公开的环境信息等.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环境法律法规对受规划、建设项目影响的范围划定未作出规定,什么是便于公众知悉的公开方式未作出说明,导致公众参与环评的调查、论证会、听证会,未能全面覆盖受影响人群,或出现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发生拒绝公开具体环境信息的现象等. 笔者建议, 环境法律法规应明确规 划、 建设项目影响参与人群范围的划定 方式, 聘请第三方组织召开论证会、 听 证会.具体说明规划、 项目环境信息的 公示方式, 保障信息公开的覆盖面.相 关部门应细化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 人隐私等环境信息的界定标准, 避免借 口、 扯皮现象的发生. 第四, 完善救济途径, 保障公众环 境权利的有效行使. 对妨碍、 影响公众行使环境权利的 各种行为, 环境法律法规应完善救济途 径, 保障公众的投诉权、 建议权、 监督权 等环境权利的行使效率. 对公众检举揭发的破坏环境、 贻害 他人的违法行为, 应规范环境污染和环 境问题投诉处理制度, 加大环境违法行 为的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 及时追究 刑事责任.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公众依 法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或没有依法履 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国家机关, 公民可依 法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诉和提起行政复 议.将不公开环境信息行为纳入司法 审查范围, 由司法部门裁定是否公开. 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 客体和主体, 对 于破坏环境行为, 可以借助司法途径来 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作者单位: 江苏省射阳县环境保 护局 公众参与机制亟待完善 周长军 新修订的 《环境保护法》 增加了按 日计罚、 查封扣押、 行政拘留等条款, 被 誉为 史上最严环保法 .新法实施后, 必会对社会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笔者选取历年典型案例, 通过对比新法 实施前后的处罚情况, 让企业能清晰地 了解新法的处罚规则, 更好地履行环保 义务. 这是发生在新环保法实施前的一 个真实案例.某企业未向环保部门报 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书, 擅自建设生产锅 炉项目.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 , 环保 部门向企业下达了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通知书》 , 责令其停止建设此锅炉项目, 限30 日内到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补办 手续.但企业仍未停止锅炉建设且没 有补办手续, 环保部门对其下达了
5 万 元罚款.此后, 企业虽缴纳了罚款, 但 一直未停止锅炉建设.环保部门以企 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拒不停止建 设为由, 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因 此时项目已建成, 法院以不具有执行内 容为由驳回了环保部门的强制执行申 请.在锅炉项目投入生产后, 环保部门根据《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责令其停止生产,罚款10 万元.企业缴纳了罚款,但拒不停止生产.环保部门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停止生产决定,法院以不具有给付内容为由,不予执行.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 虽然环保部 门依据法律规定对企业未批先建的违 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但与锅炉项目投产 后年产百万元的效益相比, 罚款的违法 成本显然过低.同时, 由于强制措施手 段的缺失和履行法定程序的滞后性, 难 以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对 此束手无策. 新环保法实施后, 对上述违法行为 的处理将有所不同: 第一, 新环保法不再给违法企业补 办手续的机会, 环保部门直接责令企业 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 并且, 可以责令 其恢复原状, 让违法项目 消失 . 第二, 按日连续处罚大大增加了企 业的环境违法成本.新法实施前, 对违 法行为仅处以一次罚款.此案中对企 业两个违法行为共处
15 万元罚款.新 法实施后, 根据按日计罚原则, 违法排 放污染物、 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 拒不改正的, 环保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 之日的次日, 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 处罚.在本案中, 企业未改正违法行为 之前, 环保部门按照每日
10 万元罚款 进行处罚.假设企业违法生产一年, 按 照新修订的 《环境保护法》 , 企业将累计 承担
3650 万元罚款. 第三, 行政拘留对企业相关责任人 产生威慑力.新法实施前, 对责令停止 建设拒不执行的, 待行政处罚决定诉讼 复议期满后,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建 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法 实施后, 对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将移送公安机关, 对违法建设项目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 从处罚种类看, 新环保 法对拒不停止建设的项目相关责任人, 增加了人身自由罚;
从违法情节看, 只 要拒不执行环保部门停止建设决定的, 就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即使情 节较轻也要拘留. 第四,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一定条件下对违法项目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新法实施前,对违法建设项目擅自投产的, 环保部门待行政 处罚决定诉讼复议期满后, 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 然而法院往往以各种理由不予 执行.新法实施后, 对造成或可能造成 严重污染的项目, 环保部门可以查封、 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 设备.这 不仅节省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履行程 序的时间, 而且提高了环保部门行政决 定的执行力. 作者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环境宣教 中心 新环保法带来哪些变化? 探索与思考 邢欣荣 中国环境报: 海南省机构改革正迈出新步伐.2014 年9月,根据海南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海南省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厅, 作为 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