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9-11-13 |
日前,国务院印发 《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 改革的意见 》 ,标志着这一事关亿万城乡居民生活的基础性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发生着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人口迁徙,人口流动 给社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活力.然而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一些人 扎根城市却不是 城里的人 住在城市却难享城里的好 ,种种新的矛盾对户籍制度形成了倒逼机制、提出了 改革要求. 实现
1 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 其他常住人口在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上的平等权利……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确立 了在全国实施差异化落户的政策原则,从整体上构建起新型户籍制度,其力度之大、范围之 广、措施之实,前所未有.改革的推进回应了社会期待、顺应了发展要求,彰显了以人为本、 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着敢于担当、务实进取的作风. 从教育、就业、医疗到养老、土地、住房,户籍制度改革与一系列制度密切相连,牵一 发而动全身.合理引导人口分布、合理规划城镇布局,户籍制度改革与工业化、信息化、城 镇化、农业现代化息息相关,一子落而满盘活.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户籍制度 改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 其深远意义,聚焦、聚神、聚力抓落实,做到紧之又紧、细之又细、实之又实,让这一改革 改成、改好.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实施一刀切的落户政策. 全面放开建制 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 大城市人口规模 , 《 意见 》 确立的差异化落户政策,体现了合理的改革路径、科学的改革精 神.只有立足基本国情、合理引导预期、坚持以人为本,才能在接下来的改革实践中,既防 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也避免止步不前、等待观望,确保群众得实惠、改革不走偏. 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兼顾的因素多、统筹推进的难度大.人口众 多、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较大,如何平衡?许多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政策长期与户籍直接挂 钩,如何剥离?各类群体发展愿望和利益诉求多元多样,如何协调?这些深层次矛盾,决定 了户籍制度改革既慢不得、也急不得.充分考虑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东中西部地区的不同 实际,考虑人口规模、综合承载能力的不同情况,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 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我们必将 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城镇化客观规律的户籍管理之路. ( 摘自 《 人民日报 》 ) 主管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出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准印证号:№.05799 设计单位: 发行范围:区内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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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
7 期(总第
89 期)2014 年8月10 日出版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4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81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文件
14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茶山竹海天子殿等
28 处不可移动文物点为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指导工作 服务社会 联谊单位:中国移动重庆公司永川分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永川支行 永川供电局 中国石油重庆销售永川分公司 重庆烟草公司永川分公司 封面封二封三封底区长方军调研三教工业园区 重庆市华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公司永川分公司 中国移动公司永川分公司 政务要闻 顾问:方军主任:吴一兵 副主任:冯军全 陈瑜委员:陈军刘光华 蒋勇曾自然 刘兵唐士德 陈其炳 本刊法律顾问: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主任 周和建 编辑委员会主编:吴一兵 责任编辑:吴德胜 本刊每期均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和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驻永有关单位赠阅.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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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重庆市永川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 促进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环保 五大行动
2014 年目标任务 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补助基金管理 使用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渝府令〔2014〕281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81 号《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已经
2014 年6月25 日市人民政府第
50 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黄奇帆
2014 年7月8 日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 教育培训活动,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培训市场健康 发展,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教育培 训机构的举办及其教育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适 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 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 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 以文化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学校及其他 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民办非学历教 育的领导,研究民办非学历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 题,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区县 ( 自治县 ) 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民 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统筹管理,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协调处 理突发事件.
4 ・ ・ hengFuGongBao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文化教育类民办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 构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 机构的登记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营利性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 公安、物价等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 收费行为等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 理遵循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 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 的责任追究 制度.
第二章 设立、变更、终止 第六条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 根据办学性质、管理方式等的不同,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 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登记为企业法人. 同一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既登记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又登记为企业法人. 第七条 设立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 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 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 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向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民 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八条 设立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 构的,申请人应当向设立地区县 ( 自治县 ) 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申请材料送同 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求 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 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 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的书面意见后作 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颁发营业执照,并抄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
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书 面告知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 育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名称中应当含有 培训 字样,不得出现 学校 学院 等字 样. 第九条 市、区县 ( 自治县 ) 教育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 构的审批、审核权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执行. 由区县 ( 自治县 )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审核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 机构,区县 ( 自治县 )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市教育行政 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应当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是 否符合设立条件及设置标准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 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应当 科学、合理,与不同类别、不同规模教育培训机
5 ・ ・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构实际需要相适应,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 人、负责人、名称、办学场所、办学类型等发生 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区县 ( 自治县 )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 训机构,跨区县 ( 自治县 ) 增设办学场所的,应 当向新增办学场所所在地区县 ( 自治县 ) 教育行 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依 法办理审批手续. 区县 ( 自治县 )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 机构,跨区县 ( 自治县 ) 新增办学场所的,应当 依法向新增办学场所所在地区县 ( 自治县 ) 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 定,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依法终 止办学的,应当妥善安置教育培训对象,依法进 行财务清算,申请注销有关行政许可和注册登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县 ( 自治县 ) 人民政府应 当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 度,召集同级教育、人力社保、工商、民政、物价、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 监管中的重大政策问题、突发事件、专项行动等 进行研究、协调、处理、部署. 教育、人力社保、工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