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11-20 |
5 号 税务大楼 香港邮政总局邮箱
10851 号
电话:2594
1500 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表 公司、合夥、信托或其他团体 致:香港主管当局 税务局档案号码(如有) 本人为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於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下的待遇而提交居 民身分证明书申请.
(注1) (1) 申索历年 (注2) (2) 拟在内地申请享受安排待遇的资料 (a) 每个申索历年的收入性质和款额 (b) 收入的实益拥有人的姓名和地址(注3) (c) 申请人在内地的纳税人识别号(如有) (d)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如知悉) (3) 申请人资料 (a) 公司/合夥/信托/团体名称 (b) 公司/合夥/信托/团体成立的情况(注4) (i) 成立地点 (ii) 成立日期 (iii) 香港商业登记号码(如有) (iv) 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编号(如有) (c) 香港营业地址 (d) 香港通讯地址 (e) 香港联络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4) 最近就安排获发的居民身分证明书 (如有) (a) 居民身分获证历年 (b) 业务的营运情况在该居民身分获证历年后发生重大变化的详情 (5) 申索历年内业务的营运情况 (a) 业务性质 (b) (i) 总部所在地 (ii) 主要分支机构所在地 (c) 管理层和其他雇员 在香港有固定住所的人数 非居住在香港或在香港 没有固定住所的人数 董事/合夥人/受托人 高层管理人员 其他雇员 (d) 必须於附录提供架构及业务活动的详情 (6) 声明书 本人谨此声明,本人所提供的资料及附件均属真确,并无遗漏.该等资料及附件或会因执行安排的条文而向内地税务机关披 露. 姓名 签署 职位 (签署表格人士) 日期 (请注明职衔) (注5) [根端拔裉趵返80(2D)条,提供不正确的资料可招致重罚] IR1313A (03/2018)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就本表格的要求及於本局处理你的申请的过程中提供个人资料属自愿性质.然而,如你未能提供充分资料,本局可能无法处理你的申请.本局会把你提供的资料,用於施行本局专责执行的法例.本局并可在法律授权或准许的情况下,向任何其他人士或机构披露/转移该等资料的任何或全部内容.资料当事人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他的个人资料,但属《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豁免披露的情况除外.如欲查阅或改正个人资料,资料当事人应致函评税主任(地址为香港邮政总局邮箱10851号),同时应注明他於本局的档案号码.附注1. 如果申请人明显地不可享受安排下的待遇,香港主管当局可拒绝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香港主管当局收到有关申请后,会审阅所填报的资料并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资料,及就符合条件的申请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处理申请一般需时二十一个工作天.除非申请人要求亲自领取,否则居民身分证明书一般会以平邮邮寄到申请人的通讯地址.申请人须留意,获发居民身分证明书并不保证其申请享受安排待遇一事将会成功.申请人是否可获安排待遇由内地税务机关作出最终决定.内地税务机关会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所有相关条件和是否可享受有关待遇作出决定.2. 就安排而言,申请人就某一历年获发的居民身分证明书,一般可用作证明申请人在该历年及其后连续两个历年的香港居民身分.举例,如申请人获发2014 历年的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人无需申请其后连续两个历年2015 及2016 历年的居民身分证明书.假如申请人的情况发生变化或已经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安排待遇条件,则已发出的居民身分证明书不能用作证明申请人在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香港居民身分.3. 举例,申请人虽为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领受人,但使用或享用该收入时受到约束,须根显蓟蚍稍鹑谓杖〉目钕罱桓硪蝗,则申请人不是该收入的实益拥有人.申请人须要提供该收入的实益拥有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受托人或管理人身份行事的代理人、代名人或导管公司不被视为实益拥有人.4. 除非申请人已於另一项申请提供以下文件,并於附录第5项提供相关的参考编号,否则本表格须连同以下文件一并递交:(a) 如申请人为公司,须附上公司注册证书副本,以及公司更改名称证书副本(如有);
(b) 如申请人为合夥,须附上合夥协议书的核证副本,另列明申索历年内每位合夥人的资料, 包括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商业登记号码和地址;
(c) 如申请人为信托,须附上信托契暮酥じ北;
或(d) 如申请人为团体,须附上组成宪章的核证副本.5. 本表格须由以下人士签署:(a) 如申请人为公司,须由董事、秘书或经理签署;
(b) 如申请人为合夥,须由首合夥人签署;
(c) 如申请人为信托,须由受托人签署;
或(d) 如申请人为团体,须由团体的主要职员签署.附录本附录和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表(表格IR1313A) 均须经签署后一并呈交.如填写空位不足,请另纸续书.税务局档案号码(如有)申索历年:第1部分申请人必须填写此部分1. 确认是否所有收入均属被动收入或得自香港以外地方. 2. 说明通常在何处经营业务,以及在每个地区或国家进行的业务活动性质.此外,提供在每个地区或国家的机构营业地址. 3. 如尚未向税务局提交雇主报税表,表列在香港受雇雇员(如有)的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及在每个申索历年的个别总薪酬.如已向税务局提交该申索历年的雇主报税表,提供有关雇主报税表档案号码. 4. 说明公司/合夥/信托/团体在每个申索历年内在何处行使其管理和控制.如公司/合夥/信托/团体在超过一个地方行使其管理和控制,列出该些地区或国家,并指出公司/合夥/信托/团体在哪个地区或国家受中央管理和控制. 5. 提供补充资料.(例如本表格附注4所要求提供的参考编号) 第2部分如申请人在香港成立、其成员(例 如:股东)不 多於两名及不属於公营机构/团体或上市集团内的公司,必须填写此部分.6. 就每个地区或国家的机构,表列其雇员的人数和每位雇员的职责. 7. 说明在香港开始营业的日期. 8. 就每位董事/合夥人/受托人/主要职员,提供其国籍、住址、主要职责及执行职务的地点. 9. 就申索历年内举行的每一次董事/合夥人/受托人/监管团体会议,提供会议日期、出席的董事/合夥人/受托人/主要职员的姓名、举行会议的地点,以及经讨论的事项详情及获通过的决议. 10. 提供公司/合夥/信托/团体在香港的主要往来银行名称,以及持有的香港银行帐户总数. 11. 说明在香港设立的常设机构的性质,并提供载列在上一报表期的财务状况表内於期末的固定资产价值及银行存款结余. 第3部分如申请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必须填写此部分.12. 就每个地区或国家的机构,表列其雇员的人数和每位雇员的职责. 13. 说明在香港开始营业的日期;
并确认此日期与向税务局商业登记署申报的开业日期,以及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报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日期是否相同.如果有关日期互不吻合,说明原因. 14. 就每位董事/合夥人/受托人/主要职员,提供其国籍、住址、主要职责及执行职务的地点. 15. 就申索历年内举行的每一次董事/合夥人/受托人/监管团体会议,提供会议日期、出席的董事/合夥人/受托人/主要职员的姓名、举行会议的地点,以及经讨论的事项详情及获通过的决议. 16. 提供公司/合夥/信托/团体在香港的主要往来银行名称,以及持有的香港银行帐户总数. 17. 说明在香港设立的常设机构的性质,并提供载列在上一报表期的财务状况表内於期末的固定资产价值及银行存款结余. 18. 提供如何、在何处及由谁执行下述活动的详情(如适用):(a) 制订策略性政策;
(b) 厘定业务方针;
(c) 制订工作计划;
(d) 决定业务融资方式;
(e) 执行管理政策/方针/工作计划;
及(f) 检讨业务成绩. 姓名 签署 职位 ( 签署表格人士)日期 ( 请注明职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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