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2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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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5535859 13862807298 近年来, 危险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频 发.

为给广大驾驶员敲响安全 警钟 , 通 州法院从

2013 至2017 年审理的

1000 余件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特挑选出十个典型案 例予以发布.

一、 张某东危险驾驶案: 公职人员醉驾 被判刑后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基本案情】 张某东原系通州区副科级 干部, 中共党员.2017 年6月26 日18 时许, 张某东与其朋友邱某等人在通州区某 饭店吃饭, 期间饮酒.当日21时许, 张某东 驾驶小型轿车载其朋友邱某在南通市通州 区G

345、 人民东路、 新世纪大道、 碧华路等 道路上行驶了约

20 公里, 当其行驶至南通 市通州区人民东路金普村村部东路口时撞 击道路中间绿化带, 发生单方事故, 被接警 后赶至现场的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 张 某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8mg/100ml.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认为, 张某东醉 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其行为已构成 危险驾驶罪.判决: 张某东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二个月, 缓刑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 民币两千元, 后张某东被通州区纪委和监 委给予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二、 王某危险驾驶、 妨害公务案: 醉驾 后袭警致民警轻微伤 【基本案情】

2012 年8月10 日晚, 王某 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某酒店吃饭并饮 酒.当日

20 时许, 王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 摩托车沿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建设路由 南向北行驶.当其行经建设路北路口时, 被执勤交巡警查获.处警民警发现王某有 酒后驾车嫌疑, 执勤交巡警依法对王某进 行查处时, 其拒不配合进行呼出气体酒精 含量检测, 在交巡警欲强制带其去医院抽 血过程中表示抗拒, 并咬伤执法警察的左 手臂.经鉴定, 民警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3mg/100ml.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认为, 王某在道 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王某以暴力方法阻 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其行 为已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 妨害公务罪. 判决: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一个 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犯妨害公务 罪, 判处拘役三个月, 决定执行拘役四个 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 黄某危险驾驶案: 醉驾驾驶无证无 号牌机动车, 酒精含量严重超标 【基本案情】

2015 年10 月29 日20 时左 右, 黄某在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富锋路 和青年东路路口等客期间饮酒, 后无证驾 驶自己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 (无机动车行 驶证) 开往先锋街道某村接送客人.接到 客人后, 其驾驶该三轮摩托车载客行驶约 两公里路程, 当其由南往北行驶至先锋街 道某村路段时, 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 撞.经鉴定, 黄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 233.7mg/100ml.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认为, 黄某醉酒 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 其行为 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 黄某犯危险驾 驶罪, 判处拘役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 千元.

四、 付某危险驾驶案: 醉酒驾驶重型货 车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27日下午, 付 某在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一饭店吃饭并饮 酒.当日

20 时许, 付某驾驶挂重型半挂牵 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 行经南通市通州区 川姜镇某物流A区101-107路段时, 与王某 停放于此的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 挂车发生碰撞.经鉴定, 付某血液中乙醇 含量为175.9mg/100ml.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认为, 付某在道 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 驾驶罪.判决: 付某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 役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五、 汤某危险驾驶案: 醉驾后让他人顶 包 【基本案情】

2014 年3月18 日晚, 汤某 与魏某等人在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某酒楼 吃饭时饮酒, 饭后其驾驶小型普通客车 (内 乘坐其父母、 儿子和魏某) 前往先锋街道. 当日21时30分许, 当其由南向北行驶至南 通市通州区石江公路温州路灯控路口时, 与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造成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 故.经鉴定, 汤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 102.2mg/100ml.事故发生后, 汤某弃车离 开现场, 后与其妻子李某再次返回现场, 其 妻子李某对在现场处警的交警称肇事车辆 是其驾驶, 汤某亦在当晚接受交警询问时 称肇事车辆是其妻子李某驾驶.处警交警 发现汤某身上有酒味, 有酒后驾驶机动车 的嫌疑, 遂将其和其妻李某一起带到医院 提取了血液样本.次日, 汤某到公安机关 承认了肇事车辆是其酒后驾驶的事实.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认为, 汤某醉酒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且在发生事故后逃 逸,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 汤某 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二个月, 并处罚金 人民币两千元.

六、 周某危险驾驶案: 酒驾发生事故后 逃逸并继续饮酒 【基本案情】

2014 年3月29 日中午, 周 某在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丁某家吃饭, 席 间饮酒.当日17时10分许, 周某驾驶小型 轿车去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某酒店, 行经 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某酒店门前路段时, 与贾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 故, 造成贾某连人带车翻倒在路边田里. 事故发生后, 周某未能留在现场处置事故, 而是离开现场, 与周某芳前往某酒店继续 饮酒, 后于18时26分经民警传唤回到事故 现场.经鉴定, 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91.7mg/100ml.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认为, 周某醉酒 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其行为已构成危 险驾驶罪.判决: 周某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 拘役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七、 王某远、 滕某危险驾驶案: 饮酒后 两人轮流驾车均触犯刑法 【基本案情】

2014 年3月16 日晚, 滕某 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某饭店吃饭时饮 酒.饭后, 滕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离开. 当其进入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新金路 时, 让同样饮酒的王某远上车, 后滕某驾驶 汽车停在金沙街道皮防所东侧30米处的非 机动车道上.王某远下车找人未果, 又返 回该汽车旁边, 见老乡赵某等人在滕某车 旁.赵某说滕某酒喝多了, 要求王某远开 车送滕某回家.王某远驾驶该轻型普通货 车在新金路上行驶了约300米时, 被执警民 警查获.经鉴定, 王某远、 滕某血液中乙醇 含量分别为128.3mg/100ml、136.6mg/ 100ml.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认为, 王某远、 滕 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其行为均 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 滕某犯危险驾 驶罪, 判处拘役一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两 千元;

王某远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一个 月, 缓刑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八、 陈某危险驾驶案: 在危险驾驶缓刑 考验期内再次实施酒驾行为 【基本案情】 陈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 于2014 年1月14 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缓 刑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4 年2月8日中午, 陈某在通州区川姜镇的朱 某家吃饭饮酒.饭后, 陈某又无证驾驶小 型普通客车沿川叠公路由北向南行驶, 当 其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某地段时, 撞上同方向步行的行人, 致使对方受伤, 构 成轻伤一级, 后陈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 定,陈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8.5mg/ 100ml.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认为, 陈某醉酒 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 且在发生交 通事故后逃离现场,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 驶罪.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 应当撤销缓刑, 数罪并罚.判决: 陈某犯危 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五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 币五千元, 连同原判拘役二个月, 并处罚金 人民币两千元, 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九、 曹某交通肇事案: 醉驾致人重伤二 级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5日19时25分 左右, 曹某醉酒 (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113.7mg/100 ml) 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 由西向东行驶至北海线南通市通州区二甲 镇某路段时, 行驶速度偏快, 遇有情况措施 不当, 致使该车前部与同方向的行人刘某 发生碰撞, 造成刘某头部受伤, 经鉴定构成 重伤二级.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 故发生后, 曹某明知有人报警, 滞留现场, 到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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