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9-11-22 |
本公司及全资子 (孙)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18日累计收到各类 政府补助资金25,486,275.61元(数据未经审计),其中金额较大(100万元及以 上)的有: 1. 公司全资孙公司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收到政府部门给予的科技奖励, 金额为11,730,000.00元. 2. 公司全资子公司河源旗滨硅业有限公司收到政府部门给予的科技发展基 金奖励款, 金额为3,600,000.00元;
收到政府部门给予的2017省级治污保洁和节 能减排资金,金额为1,250,000.00元;
3. 公司全资孙公司长兴旗滨玻璃有限公司收到政府部门给予的科技型企业 土地使用税减免款,金额为1,819,554.72元. 4. 公司全资子公司醴陵旗滨玻璃有限公司收到政府部门给予的污染防治补 助资金,金额为1,743,300.00元. 5. 公司全资子公司绍兴旗滨有限公司收到政府部门给予的设备投入补助资 金,金额为1,000,000.00元. 以上各项补助均已陆续到账,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的有关规定确认上述事项, 并划分补助类型. 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 等有关规定,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 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 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 用或损失的期间, 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
用于补偿已发生的 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与日常 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此次披露的政府补助会对公司2017年度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具体的会计处理仍须 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