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11-21
公告 2018年8月28日 星期二 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87054448 11 义乌市禾品食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义乌市禾品食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 《债权转 让协议》 , 义乌市禾品食品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 有的全部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 担保债权、 违约金债权、 利息债权、 损失 赔偿权) 依法转让给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义乌市禾品食品有限公 司与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 他相关各方. 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下列 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 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义乌市文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 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义乌市禾品食品有限公司: 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3867929306 义乌市禾品食品有限公司 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8日注:

1、 清单中 担保人 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出质人,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 中债务人、 合同编号、 债权金额、 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 本公告清单列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 罚息、 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 款合同、 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 以实际计算 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 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 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 的金额为准.

3、 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 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 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标的债权明细表 金额: 万元 序号

1 主债务人名称 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 担保人名称 江西力得纺织有限公司、 吴宗飞、 朱灵仙、 浙江华莱氨纶有限公司、 祝利群、 骆丽萍、 义乌市天宇针织有限公司 (具体详见2016浙0782民初6673号民事判决书) 币种 人民币 账面本金余额 账面利息余额 (含罚息、 复息) 账面本息合计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温州正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红螺鞋业有限公司贷款债权转让 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 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瑞安支行 与温州正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 《债权转让协议》 (签署日期 2018年7月30日)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已将其对浙江红 螺鞋业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 担保 债权、 违约金债权、 利息债权、 损失赔偿权) 依法转让给温州正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温州正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联合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温州正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 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 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温州正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 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 温州正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8日 单位:人民币元 联系

电话: 0577-88011207 注:

1、 清单中 担保人 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出质人,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 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 合同编号、 债权金额、 担保 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 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8年7月27日的贷款本金余额, 借款人和担保人 应支付给温州正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 罚息、 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 款合同、 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 (2015) 温瑞商初 字第5337号 《民事判决书》 确定的方法计算, 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 以实 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 并已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 安支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 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 定的金额为准.

3、 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 民事主体资格的, 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 责任. 债权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 借款人名称 浙江红螺鞋业有限公司 债务情况 (截至2018年7月27日) 借款合同编号 2015WZD159 本金余额 4,979,945.57 欠息 2,000,119 费用

0 担保人 浙江联欧鞋业有限公司、 邵学楷、 赵微华、 浙江红螺鞋业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根据傅兴健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 《债权转让协议》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 (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 , 已依法转让给傅兴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 (或义务承担人) , 从公告之日起向傅兴健履行相关义务.傅兴健作 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 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 在公告之日起向傅兴健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 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注: 1.以上本金基准日为2018年3月20日, 欠息基准日为2017年5月24日. 2. 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 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 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 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4.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联系

电话:

13588699158 0571-87689522 特此公告. 傅兴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8年8月28日 债务人名称 浙江日盛实业有限公司 债务情况 单位: 人民币元 本金 23500000.00 利息 233150.23 担保人 浙江玫瑰伞业有限公司、 陈佩铭、 朱惠英、 陈佩琅、 方雪芳 法院公告2018年8月28日(2018 ) 浙0110民初9374号 浙江泰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 浙江海普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泰盛包装材料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 诉状、 证据副本、 开庭传票、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 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 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 间为2018年12月4日上午9时0分, 地点在杭州市余 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 逾期将依法 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110民初11746号 谢鲁: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曹建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 证据副本、 开庭传票、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 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 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上午9时00分, 地 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 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4787号 周魁伟: 原告杭州千岛湖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 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你下落不明,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 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风险提示书、 廉 政监督卡、 民事诉讼须知、 外网查询告知书、 民事裁定书、 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 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 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 年11月26日14:30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 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淳安县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92民初122号 吴春雷: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春雷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 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 浙0192民初12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 事判决书, 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公告 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 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杭州互联网法院 (

2018 ) 浙0281民催26号 徐州冠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临山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 向本院申请公 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第219条规定, 现予公告.

一、 公示催告申请人: 徐州冠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二、 公示催告的票据: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山支 行签发的号码为

3130005145282603 号、 票面金额为 50000元、 出票人宁波达伦电器有限公司、 收款人余姚市 齐华微电机厂、 持票人徐州冠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三、 申报权利的期间: 自2018年8月23日起2018年10月23日止.

四、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 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权利 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8 ) 浙0683民初3163号 周三海、 潘国权: 本院受理王立明与被告周三海、 潘 国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依 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8) 浙0683民初3163号民事 判决书, 该判决书判令:

一、 周三海应再支付王立明工程 款500000元, 并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 月利率20‰计付利息, 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 付清, 并由潘国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潘国权承担责 任后, 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周三海追偿.

二、 驳回王立 明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 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 告期满后30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 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8 ) 浙0304破4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瞿溪支行的申请, 于2018 年8月14 日作出 (2018) 浙0304破申98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温州市 希思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2018年8月23 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希思服饰有限 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希思服饰有限公司股东潘丽平、 连 小聪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海昌 律师事务所(联系人: 金锐鹏、 李效, 联系号码: 0577-

55577358、 15858845960.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裕达大厦1305室) 移交公司财产、 印章、 账簿、 文书等资 料.温州市希思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 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 可以在破 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 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 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希思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 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希思服饰有限公司管理 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0月12日14时30分 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 请各债权人 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 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债权 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 应提交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委托代 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的指派 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304民初1738号 姜忠林: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优伟包 装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姜忠林、 林强股东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 他方式向你送达,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 浙0304 民初

173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 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 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 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 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304民初2731号 李本靖: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丰泽化工贸易有限 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 其他方式向你送达,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 浙0304 民初

273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 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 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 浙江省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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