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9-11-20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粤19 刑更

250 号 罪犯李永祥,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8月9日作出(2011)东 中法刑一初字第

6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祥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 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 年12 月2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

257 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 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永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 改表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12 月20 日对其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

2017 年4月21 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6 年2月1日以罪犯李永祥在 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

2016 年2月16 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6 年2月16 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 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 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3 年10 月1日至

2015 年11 月30 日期间共获得嘉奖

26 次,

2014 年4月、

2014 年11 月、2015 年9月共获得表扬

3 次,2015 年3月获得记 功奖励

1 次,2015 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先后共履行 罚金人民币

1 万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 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招商银行个人转账汇款业务 受理回单、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永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 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永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2016 年6月21 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燕慧 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常妮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叶敏华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粤19 刑更

252 号 罪犯魏全金,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10 年2月4日作出(2010)海刑初 字第

28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全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退赔人民 币12 万元发还被害人,并与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赔人民币

25 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魏全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先后于

2012 年4月16 日、2013 年10 月25 日、2014 年12 月20 日,分别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

590 号、(2013)东中 法刑执字第

2120 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

2021 号刑事裁定, 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五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 至2018 年10 月19 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6 年2月1日以罪犯魏全金在 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

2016 年2月16 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6 年2月16 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 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 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全金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4 年10 月1日至

2015 年11 月30 日期间共获得嘉奖

14 次,

2015 年4月、

2015 年10 月共获得表扬

2 次,2015 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

1 次,

2015 年11 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先后于

2014 年11 月25 日、2015 年12 月3日,履行了财产刑人民币合计

5000 元.根据 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

2014 年1月至

2015 年11 月期间共支出 约14133.5 元,狱内月均消费约为 614.5 元,在广东省东莞监狱 的经济账户余额为 5890.58 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 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中信银行现金交款单、罪犯 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魏全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全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2018 年4月19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燕慧 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常妮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叶敏华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粤19 刑更

253 号 罪犯罗斌,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6月23 日作出(2008) 珠中法刑初字第

6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斌犯贩卖毒品罪,判 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罗 斌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 年3月11 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

214 号刑事裁定,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罗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 现,本院先后于

2011 年4月14 日、2012 年10 月19 日、2014 年2月20 日,分别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

633 号、(2012)东 中法刑执字第

2222 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

60 号刑事裁定, 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一年.刑期执行至

2017 年4月21 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6 年2月1日以罪犯罗斌在服 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

2016 年2月16 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6 年2月16 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 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 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斌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 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 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3 年12 月1日至

2015 年11 月30 日期间共获得嘉奖

23 次,

2014 年6月、

2014 年12 月、2015 年6月共获得表扬

3 次,2015 年6月被评为改造 积极分子;

考核期内被扣

2 分.该犯于

2012 年10 月19 日已履行 罚金人民币

2 万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 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 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2016 年5月21 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燕慧 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常妮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叶敏华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粤19 刑更

254 号 罪犯付仁芳,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本院于

2001 年5月22 日作出(2001)东法刑初字第

73 号刑事 判决,以被告人付仁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1 年8月28 日以(2001)粤高法刑复字第

114 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付仁 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因罪犯 付仁芳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3 年12 月30 日以(2003)粤高法刑执字第

1658 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 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院于

2006 年2月13 日以(2006)粤高法刑执字第

173 号刑事 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本院 先后于

2008 年4月14 日、

2010 年6月25 日、

2012 年2月24 日、

2013 年12 月20 日, 分别以 (2008) 东中法刑执字第

743 号、 (2010) 东中法刑执字第

1117 号、 (2012) 东中法刑执字第

218 号、 (2013) 东中法刑执字第

2451 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 四个月、一年一个月、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

2019 年6月12 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6 年2月1日以罪犯付仁芳在 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

2016 年2月16 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6 年2月16 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 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 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仁芳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3 年10 月1日至

2015 年11 月30 日期间共获得嘉奖

26 次,

2014 年4月、

2014 年10 月、2015 年4月、2015 年10 月共获得表扬

4 次,2014 年3月、2015 年3月共获得记功奖励

2 次,2014 年10 月、2015 年11 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考核期内被扣

2 分. 以上事实,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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