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11-21 |
06.20(105)华产企字第
200 号函备查 第一条 ?赔计算基础 兹经双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华南产物珠宝商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约)后,加缴保 险费,投保华南产物珠宝商综合保险重置成本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本公司对 於本保险?约承保之营业装修及动产(?本保险?约另有约定者,依其约定)之承保与?赔 基础,约定以重置成本为准,并仍受主保险?约之保险?额限制. 保险标的物因发生本保险?约约定之承保事故致有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尽速加以妥善修?、 重置或置换,本公司始得依照本附加条款负给付保险?之责;
?被保险人?愿或?能修?、 重建或置换受损之保险标的物,本附加条款?予适用,而改以实际现?价值作为承保与?赔 基础. 第二条 用词定义 本附加条款用词定义如下:
一、要保人:系指向本公司要约投保主保险?约,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
二、被保险人:系指因发生本保险?约约定之承保事故,遭受损害,享有保险?给付请求权 ,且经载明於主保险?约之人.
三、重置成本:系指修?、重建或置换与该保险标的物,同一地点之建筑物或装修,或同一 厂牌、型式、规格、性能或相?似机具之新品成本. 第三条 条款之适用 本附加条款所记载事项,如与主保险?约条款抵触时,依本附加条款约定办?,其他事项仍 适用主保险?约条款之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