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11-22
综合 2019年5月27日 星期一 责编 赵君瑶 美编 徐兴 值班主任 韩延浩

05 半岛记者 李潇 通讯员 刘喜悦 报道 本报讯 近日, 全市首套黑烟车智 能识别系统在高新区上岗, 对过往黑烟 车辆进行自动抓拍识别, 进行智能化远 程监控管理.

现场, 黑烟车智能识别系统已经安 装上线运行, 正在调式阶段. 记者通过 监控平台可以看到, 车辆在通过高新区 中欧国际城以南、 火炬路宝源路交叉路 口以西大约100米处的监控点时, 冒黑 烟车辆就会自动被识别抓取并上传到 监控系统平台. 据了解, 首个站点的位 置选择主要考虑到白沙河特大桥附近 大型车辆多、 流量大等因素. 据悉, 该平台运用最新黑烟车识别 技术和智能交通监控技术, 通过多个智 能高清摄像机实现车辆跟踪、 视频识 别、 图像抓拍、 补光控制等功能. 具有高 捕获率、 高清晰度、 高实时性、 高识别 率、 节能环保等技术特点. 同时, 后台处 理软件能够快速识别黑烟车, 从车辆抓 拍到识别、 比对、 处理, 全过程时间不超 过10秒. 实现自动抓拍、 快速识别, 自动 豁免清洁车辆等功能, 自动筛选保存黑 烟车照片、 视频等数据, 为加强执法监 管提供科学准确的执法依据. "建设黑 烟车智能识别系统, 对于强化机动车污 染监管、 提升执法工作效率, 改善环境 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 生态环境局 高新区分局吕海峰说. 目前, 该系统已经安装完毕, 正在调 试当中, 预计下半年正式启用该系统. 执 法人员提醒车主, 被智能识别系统抓拍车 辆将严格按照 《山东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 例》 第三十条规定处二百元罚款. 相关链接 《山东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 : 第 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 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 运行,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 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 显可视排气污染物.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行驶 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 染物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维修, 处二百元罚款. 半岛记者 李潇 整理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依法惩治安全 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5月13日省 应急管理厅、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 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 发了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 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鲁应急发 〔2019〕 43号) (以下简称 《办法》 ) . 《办法》 包括总则、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 送、 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 证据收集 与使用、 协作机制、 责任追究、 附则, 共 七章、 五十五条. 《办法》 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办法》 适用于本省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 人民检 察院、 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 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 遵照 "管行业 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 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三个必须原则, 负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对 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 罪的行为, 必须依法移送, 不得以行政 处罚代替刑事移送. 《办法》 明确了19种涉嫌安全生产 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类型和一个 兜底性条款, 分别是: 涉嫌重大责任事 故罪;

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涉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涉嫌大型群众性 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涉嫌危险物品肇 事罪;

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涉嫌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涉嫌消防责 任事故罪;

涉嫌不报、 谎报安全事故罪;

涉嫌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罪;

涉嫌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涉嫌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储存枪支、 弹药、 爆炸物罪;

涉嫌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存储危险物质罪;

涉嫌非法经营 罪;

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涉嫌出 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涉嫌伪造、 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 证件、 印章 罪;

涉嫌妨碍公务罪;

涉嫌失火罪;

涉嫌 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和涉嫌安全生产 的其他犯罪.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和最高人民 检察院、 公安部有关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等规定, 《办法》 明确了上述涉嫌安全生 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的立案标 准.

二、强化各部门全过程协调配合 《办法》 对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 和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分别作出了 规定. 关于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 明 确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程序及 所需附送的材料, 明确了公安机关作 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期限及相 关要求. 对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 案件的, 有关撤销案件决定书应当抄 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接受监督. 行政执 法机关对不予立案有异议的, 可以提 请公安机关复议或者建议人民检察院 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 件, 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 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应当自作出不起 诉决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 将 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判决书送达安全生 产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 对依法 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可以同时提 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并要求安全 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及时通 报处理情况. 关于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 理. 明确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 犯罪的, 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 索、 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事故调查组可 以召开专题会议, 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 关通报事故调查情况. 总体上, 形成了 案件移送、 立案、 立案监督、 逮捕、 起诉、 审判的程序 "闭环" .

三、进一步规范了事故调查报告的 有关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对建议追究刑事责 任的人员, 认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应当 明确表述其所负有的直接责任. 造成死 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 或者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对建议追 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认为负有主要责任 的, 应当明确表述其所负有的主要责 任.

四、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 《办法》 规定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机关、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 院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 明确本单位的 牵头机构和联系人, 加强日常工作沟通 与协作;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协调解决 重要问题, 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 定事项;

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 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 立案、 公诉、 裁 判结果等方面的信息.

五、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情形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 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应当向 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以行政 处罚代替刑事移送的;

公安机关违反规 定, 不接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 的涉嫌犯罪案件, 或逾期不作出是否立 案的决定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 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 被罚三千元! 近日, 高新区某公司因未按照规 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 分析并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 门, 被处以三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生 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 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并对 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对生产 经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 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安全监管 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裁量标准:

1、 【一般】 (1 ) 违法情形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 单位超过规定日期5日以内的, 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日期15日以内的 (2) 处罚标准警告, 并处三千元 罚款, 逾期未改正, 处五千元罚款, 对 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罚款

2、 【较重】 (1) 违法情形 高危行业生产经 营单位超过规定日期5日及以上10日 以内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 日期15日及以上30日以内的. (2) 处罚标准 警告, 并处四千 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 处七千元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处以四千元罚款.

3、 【严重】 (1) 违法情形 高危行业生产经 营单位超过规定日期10日及以上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日期

30 日及以上的. (2) 处罚标准 警告, 并处五千 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 处一万元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黑烟车抓拍到处理不超过10秒 全市首套黑烟车智能识别监控系统在高新区上岗, 预计下半年启用 新实施办法出台, 违规将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详细解读 [ 以案说法 ] [ 处罚案例 ] 黑烟车智能识别监控设施. 黑烟车智能识别监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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