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9-11-23 |
2 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引导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产业政策及 《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 》 (工信部联节〔2011〕51 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废铝再生 利用行业准入条件.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规划要求, 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 生态环境规划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符合大气污染 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的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 生态功能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 民集中区等周边
1 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新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生产能力应在
10 万吨/年 以上.淘汰
1 万吨/年以下再生铝项目,以及直接燃煤或
4 吨以下反射炉、利用坩埚熔炼再生铝合金的工艺及设备.鼓 励企业实施5 万吨/年以上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 目,到2013 年底以前淘汰
3 万吨/年以下的废铝再生利用生产能力.
2
(二)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应根据废铝资源 情况采用蓄热式燃烧、磁搅拌、低温熔炼等生产效率高、能 耗低、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环保达标的先进生产工艺,配 套建设环境保护、余热综合利用、铝灰渣综合回收、二f英 防控等设备设施.
三、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
(一)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综合能耗应低于
130 千克标准煤/吨铝,铝的总回收率 98%以上.
(二)现有废铝再生利用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
150 千克 标准煤/吨铝,铝的回收率 96%以上.
(三)废铝再生利用企业应综合回收铝灰渣,最终废弃 铝灰渣中铝含量 3%以下,废水循环利用率 98%以上.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 境影响评价法》,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环境保护 "三同时" 要求,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二)废铝再生利用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定 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三)废铝再生利用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应环 保标准要求.禁止采用露天焚烧方法处理废铝中的塑料、涂层、橡胶及其它杂质.产生的最终废弃铝灰渣、废水处理系 统产生的泥渣、除尘系统净化回收的烟尘等应进行无害化处
3 理.无处置能力的,应将废渣等废弃物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 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四)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GB12348).
五、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
(一)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 危害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 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作业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要求.
(二)废铝再生利用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 生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 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培训、检查等职业卫生管 理制度.
(三)废铝再生利用企业应有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对 重大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 的器材和设备.
(四)对废铝再生利用企业关键生产环节推行岗位技能 培训,拆解、熔炼、铸造、熔铸等关键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 度.2013 年底前,废铝再生利用企业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经过 培训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关工种职业技 能鉴定等级证书资质的比例不低于企业总人数的 10%.
(五)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4
六、监督与管理
(一)各有关部门对废铝再生利用企业进行投资管理、 土地供应、信贷融资、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工作时应本准 入条件为依据.
(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废铝再生利 用行业的管理,对当地废铝再生利用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准入条件实施工作,加强 行业协调和自律管理.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公告符合 准入条件的废铝再生利用企业名单,促进行业加快淘汰落后 产能,推动产业升级.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 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废铝再生利用企业和项目.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 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 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