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9-11-25 |
2 2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2019年1月6日 星期日 总编室主办 责任编辑 白龙飞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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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要闻] 本院根据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 于2018年9月18日裁定受理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有限公司破 产清算一案, 指定北京中银 (合肥) 律师事务所为安徽金东方不锈钢 厨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有限公司 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11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公 告已于2018年10月9日在人民法院刊登)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19年1月25日9时在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 请各 债权人准时参加. 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 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 书. 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派函. 委 托代理人系自然人的, 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居住辖区 居委会 (村委会) 或单位推荐函. [安徽]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 1月 21日, 本院根据广州百乐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的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 查明, 本院于 2017年 4月 26日裁定宣告百乐公司破产. 管理人经接管、 处置百乐公司的破产 财产, 得款1186145.34元. 截至管理人申请日, 百乐公司破产案已支 出破产费用 279543.25 元, 已经发生及需要支付的破产费用已达 4224577.65元. 本院认为, 百乐公司的破产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 产费用, 依法应终结破产程序.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裁定终结广州百乐食 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广东]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6) 粤03民破159号之二, 因深圳市海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下落不明, 财务资料缺失, 导致公司无法清算. 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 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 可以认定深圳市海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符合法定破产条件, 依 法应当宣告其破产. 深圳市海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尚不足以 支付破产费用, 现确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第 三款之规定, 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裁定宣告深圳市海鸿能源发 展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 粤03 破267 号之二,
2018 年10 月11 日, 本院裁定受 理深圳鲲鹏国际飞行学校破产清算一案.
2018 年12 月21 日, 本 院裁定宣告深圳鲲鹏国际飞行学校破产. 深圳鲲鹏国际飞行学 校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本院于
2018 年12 月26 日裁定终结深圳鲲 鹏国际飞行学校破产程序.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中煤华南销售有限公司债权人: 《广州中煤华南销售有限公司破 产财产分配方案 ( 第二次表决 ) 》 经两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2018年12月21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破87-4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 分配方案裁定认可, 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116条之规定, 由本管理人执行. 广州中煤华南销售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理论上为人民币 122884342.54元 (含49197元货币财产及122835145.54债权财产 ) , 参与 本次分配的普通债权总额为128805747.37元, 暂无劳动债权及税收债权. 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本次实际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为 10566元. 本次分配为第一次分配, 将于本公告之日起开始实施. 下一次分配 将在122835145.54债权财产获得清偿后进行. 债权人应及时受领破产财产 分配额;
未受领的分配额, 管理人将予以提存. 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2 个月仍不领取的, 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 提存的分配额本管理人将依法 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广州中煤华南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 年12 月21 日 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广州番禺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 司破产还债, 因广州番禺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全部账册, 致 使无法通过审计明确其的财产状况, 管理人也未查询、 接收到该公司任 何财产, 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本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于 2018年12月18日裁定宣告广州番禺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 结破产程序. 广州番禺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 控制人等未能提供全部公司账册, 导致无法通过审计确定公司财产状况 并完成清算, 给公司债权人等造成损失的, 权利受损者有权另行起诉要 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广东]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因广东省盐业进出口公司破产财产的最后分配已执行完 毕,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 第 三款之规定, 本院于
2018 年12 月26 日裁定终结广东省盐业进 出口公司破产程序.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1年2月16日依法裁定广州进道集装箱有限公司破产还 债, 并于2012年2月14日宣布破产. 经本院指定的管理人进行清算, 破产 财产已处理、 分配完毕, 2018年12月25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 结后, 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广东]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因广东轻出家电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 本院于 2018年12月24日裁定宣告广东轻出家电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广 东轻出家电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广州中煤华南销售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 破产清算 工作基本完成, 具备破产程序终结的条件.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 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裁定终结广州中 煤华南销售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 年12 月20 日, 本院裁定受理广钢大厦破产清算一案. 经查明, 广钢大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 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 第二条、 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本院于
2018 年12 月14 日 裁定宣告广钢大厦破产.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广州科源中小企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分配 完毕,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 规定, 本院于 2018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广州科源中小企业投资 经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8 日裁定受理潮州正龙电池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创 兴律师事务所为潮州正龙电池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潮州正龙电池工 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3月20日前向潮州正龙电池工业有 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池湖路瓷厂脚(瓷都实 验幼儿园右侧4楼);
邮政编码:521000;
联系人:许湘辉、 李驰、 陈燕丹、 林玲;
联系
电话: 0768-2269355;
传真: 0768-2269355]申报债权. 未在 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对 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 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4月2 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 潮州正龙电池工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 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潮州正龙电池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 或交付财产. 潮州正龙电池工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清算 义务人应配合潮州正龙电池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 否则应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经广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产核资, 广州市汽车 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 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裁定终结广州市 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本院根据罗小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广西松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查明, 经广西松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债务 人资产进行调查、 清理并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广西松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资产清查基准日2018年1月15日的资产为36545023.44元, 负债 为449773659.86元, 资产负债率为1230.74%. 本院认为, 债务人广西松 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达到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形, 确已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 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裁定宣告广西松博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债务人上海金艮水可餐饮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2018年10月17日指定上海上咨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 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该破产管理 人书面申报债权, 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 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 应当说明. 逾期申报的, 将影响破产财产对 该债权的分配. 破产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立即向该破产管理 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债权申报地点在上海市普陀区杨柳青路297 号310室 (上海上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该地址也是上海金艮水 可餐饮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处理事务的地点. 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定于2019年4月25日下午2时在上海市龙漕路128号上海市徐汇区 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召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本院审理陕西均利 (国际) 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 陕 西均利 (国际) 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8年10月13日 做出报告并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称债务人无资金 执行重整计划草案, 请求终止执行陕西均利 (国际) 实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计划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018年10月25日, 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做出 (2010) 宝渭法破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终止陕西均利 (国际) 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
宣告陕西均利 (国际) 实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陕西]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2018 年3月22 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 强清 7-1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对广州市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下称 戎福公司 ) 的强制 清算申请, 并指定北京大成 (广州) 律师事务所担任戎福公司清 算组. 经清算组对戎福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现戎福 公司尚有的部分财产已清偿完毕, 并无其他财产且无账册、 重要 文件等, 人员下落不明, 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已获人民法院同 意.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12 月26 日作出 (2018) 粤01 强清7-3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终结广州市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程序. 广州市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8 年12 月26 日 本院依法受理广东省建材工业总公司 (以下简称 建材总公司 ) 申请广 东省泰和建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泰和公司 ) 强制清算案, 并指定广东格 林律师事务所为广东省泰和建材有限公司清算组 (以下简称 清算组 ) . 现 清算组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 清算 组对泰和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 未能发现泰和公司的账册、 文 件等, 在债权申报期内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除了泰和公司对广西红 水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20万享有该公司0.07%股权外, 未发现泰和公 司任何其他财产. 鉴于泰和公司不存在债务, 不存在欠付职工工资、 社保费、 税款等情况, 同时全资股东建材总公司书面同意代为支付清算费用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清算组将泰和公司现有财产全部分配给全资股东建材总公 司. 泰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清算组向股东释明后, 仍然无法全面 清算, 遂向本院申请终结泰和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 报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 座谈会纪要》 第28条: 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 账册、 重要文件等灭失, 或者 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 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 董事等直接 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 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 清算, 对于尚有部分财产, 且依据现有账册、 重要文件等, 可以进行部分清偿 的, 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 以无法全面清 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对于没有任何财产、 账册、 重要文件, 被申请人人员 下落不明的, 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现泰和公司没有任何账 册和重要文件, 除了对广西红水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享有0.07%股权外未有 任何其他财产, 泰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清算组已向股东释明法律责 任, 并已对泰和公司现有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组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向本院 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