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9-11-22 |
2018 年6月1目录第一部分 基本政策规定.
3 第二部分 招生照顾政策.8 第三部分 定向计划招生与专项计划招生新规定.11 第四部分 成绩查询、复核.14 第五部分 军检、面试.16 第六部分 填报志愿.17 第七部分 录取.31 第八部分 贫困生救济与防诈骗.48
2 第一部分 基本政策规定 1.我省对省外在青务工人员随迁(读)子女报考有哪 些规定? 答:省外在青务工人员包括:来青投资经商人员、省外 企业在青开办分公司的派入员工等. (1)家长和考生已经在青落户者报考规定. ①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在青落户连续满
5 年以 上(高考当年
6 月1日前) ;
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
3 年并 参加了我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报考 省内外普通高校.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在青落户连续满
3 年以 上、不满
5 年(高考当年
6 月1日前) ;
考生在我省就读高 中满
3 年并参加了我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以在我省参加 高考并报考省内外三本及以下院校. ③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在青落户
1 年以上、不满3年(高考当年
6 月1日前) ;
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
3 年并参加了我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 报考省内三本及以下院校. (2)家长和考生持有 居住证 者报考规定. 考生父母或一方确在我省务工或经商,且在我省办理了 居住证 ,考生高中
3 年在我省中学实际就读并参加了我
3 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报考省内高职 院校、省内外中职学校. 2.我省对引进人才的子女报考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我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仅指根据省委《关于青海省 际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青发〔2016〕20 号) 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实 施细则》 (青组字〔2016〕181 号)文件规定纳入全省 千人 计划 名单的引进人才,具体名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其 本人及子女户口已迁入青海的,在青在职期间,其子女(往 届高中毕业生除外)可在我省办理学籍登记后参加高考. 3.我省对孤儿情况特殊的考生在报考政策上有哪些规 定? 答:对个别情况特殊又无直系亲属在青,如孤儿被人收 养,经法律部门认可并公证,其法定监护人及考生本人户籍 一直在青海,且考生在青海实际就读高中者,可以报考省内 外普通高校. 4.我省对从省外调入人员子女报考有哪些规定? 答:考生父亲(或母亲)从省外调动到我省行政(事业) 单位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在提供了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厅或市、州政府同意调入的会议纪要、调入批复等相关文件 材料,本人及子女户籍已迁入我省,子女在我省办理了学籍 登记的,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三年,有我省高中阶段三 年完整学籍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并参与省内外普通高
4 校的录取. 5.我省对省外居民与省内居民重组家庭后子女报考有 哪些规定? 答:省外居民与我省居民重组家庭后,将其中一方及子 女户口迁入我省,落户时间达到省招委规定的相关条件或相 应限报年限,子女在青就读高中满
3 年者,可在我省参加高 考并报考相应批次的院校. 6.对在我省出生落户,户籍在实际监护人名下的子女报 考有哪些规定? 答:考生从出生就落户在青海,户籍在实际监护人名下 且实际监护人为青海久居户籍,小学、初中、高中都在青海 省内学校就读并有完整的正式学籍者,由其就读高中学校和 考区招办根据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共同审查公示后(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可给予正常报考.但不包括直系亲属(父母 双方或一方)健在或在省外者;
不包括从省外迁入户籍、转 入学籍者. 7.报考政策中对 直系亲属关系 是如何界定的? 答:我省高考报名规定中的父母与考生的 直系亲属关 系 ,仅指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亲属关系.重组家庭 中考生与继父母一方如果仅有抚养关系而无血缘关系的不 能按直系亲属对待.父母离异的考生在青参加高考资格以其 父母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定的法定监护人为准. 8.对报考资格中几种特殊类别考生及父母户籍有哪些 规定?
5 答: (1)曾在我省工作满
5 年,现已调离青海的干部职 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子女高中阶段 在青实际就读,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高校.曾在我省工作不 满5年,现已调离的干部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户口 仍留在青海,子女高中阶段在青实际就读,属城镇户口者, 可以报考省内普通高校. (2)省外在青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在青落户后,又将 家长或子女的户口转回原籍,之后再次迁入我省的,其在青 落户时间从再次落户时间算起. (3)在青务工人员从省外迁入户口后,其在青申报出 生落户子女高考,除要求考生在青就读高中外,父母一方的 落户时间也要达到省招委规定的相关条件或相应限报年限. 9.我省对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报考资格 条件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2018 年我省面向贫困地区 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生源范围和报考资格条件是:国家确定 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牧) 业家庭户籍(不含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 、在本省中学(西 宁市四区中学和青海油田中学除外)实际就读高中
3 年并具 有学籍、 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了当年高考报名的学生. 农 (牧) 业家庭户籍 以户口簿为准.户籍制度改革后,将 农(牧) 业家庭户籍 改为 城镇居民户籍 ,但其家庭成员仍然在 从事农 (牧) 业生产活动的, 在提供了 村集体组织成员证 、 或旧户口本、或土地经营证、或其他能够足以证明其原始身
6 份证件的(由中学和考区招考办审查原件和复印件) ,经考 区招办严格审查认定后,具有选报贫困专项计划资格. 10.我省对符合省外就读资格的考生学籍、考籍的审查 有哪些规定? 答:从2018 年起,省、市(州) 、县(区、市)在省外 集体举办的高中班毕业生报考资格,统一归口由考生户籍所 在地的考区招考办负责资格审查,并对考生资格的真实性负 责.在我省民办高中的省外分校、总校等就读的青海籍考生 必须按规定办理赴省外就读审查登记手续.不符合赴省外就 读审查登记条件的青海籍考生在我省民办高中的省外分校、 总校等就读的必须于按规定时限返回省内学籍所在中学就 读,否则不得在青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对于在民办高中空挂 学籍和在册不在校的考生,一经发现,直接取消其在青参加 高考报名资格,责任由相关高中学校和考生本人承担. 11.我省对考生的户籍审查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各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招考部门做 好考生户籍的审查工作,充分利用全国户籍人像联网查询系 统,加快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机制,逐一对辖区内所 有高考报名考生的户籍和身份信息进行全面核验比对,尤其 是对疑似度较高的考生要核实其是否有户籍迁移轨迹和记 录.若从外省迁入,要查明其迁入理由是否符合条件,有无 合法有效的迁移手续、迁移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
若属补录 户口,要查明其补录前是否属于本地户口,理由是否符合补 录条件,公安派出所调查材料是否齐全,补录审批手续是否
7 齐全等,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上报并按程序做出处理. 从2018 年起全省高一入学新生按要求填写《青海省普 通高中学校学生户籍情况登记表》 ,具体办法是:学校组织 考生如实填写后,报同级教育招考部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 审查备案.属于我省限报考生的,由学校所在考区招办依据 核实结果, 形成 《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初审结果告知书》 , 并通知学生就读学校和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招办备案. 第二部分 招生照顾政策 1.招生录取时有哪些具体的加分照顾政策?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实际成绩的 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 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除特殊规定外,只取其中幅 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累加.
(一)烈士子女,增加
20 分投档.
(二)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 分投档. 【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或青海省人民政府台 湾事务办公室出具证明,办公地址均在西宁市解放路
14 号】
(三)对连续在牧区(六州)工作
15 年以上、现仍在 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
8 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全过程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 受同等教育条件者,增加
10 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 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 工作
10 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20 分投档. 【汉族干部职工由工作地州(县)组织、人事部门出具 证明(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管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等由其 省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 女由户口所在地乡(镇)出具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 就读学校、县教育局出具证明】
(四) 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 增加
4 分投档.
(五)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 增加
4 分投档.
(六)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外院校,增加
20 分投档. 其中,在向全国省属院校投档时,再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增 加15 分投档,累计为
35 分.
(七)对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 民考汉 考生小学、 初中、高中全过程一直在当地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 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 享受原照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
(八)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
10 分投档.在服役 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 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
20 分投档.
9 2.招生录取时优先录取的情况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或在与其他考 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一)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 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 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