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11-22
浙江省最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选编 (第一卷) ! # $ 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目录・!・ 目录第一部分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 〔#$!%〕 #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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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 〔#$!)〕 (*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 《外国人 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 (试行) 》 的通知 人社部发 〔#$!)〕 (+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关问题 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 〔#$!)〕 +! 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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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 人社部发 〔#$!)〕 ,*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 〔#$!)〕 ,( 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 !$$ 号&

・!・ 浙江省最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选编・! #$ 年 (第一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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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第二部分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 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

!*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浙政办发 〔! #&

〕 #!#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 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 〔! #&

〕 #!! 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社会保险记录查询 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 的通知%浙人社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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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 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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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

部门关于 ! #&

年对部分工业 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人社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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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学生 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 年) 的通知 %浙人社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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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 '

部门关于修订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 工作细则 (试行) 》 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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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四批 复合西药的通知%浙人社发 〔! #&

〕 #$# 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和调控的通知 %浙人社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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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目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支付范围的通知 浙人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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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 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浙人社发 〔#$%&

〕 %*% 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的意见 浙人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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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大病 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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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关于印发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卫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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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发布 #$%'

年引才活动 计划的通知 浙人社办发 〔#$%'

〕 % 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

年度专业技术 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人社办发 〔#$%'

〕 ! 号) 第三部分 浙江省市、 县 (市、 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的实施意见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安居 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 遂昌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四部分 外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 第一部分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 〔! #$〕 !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保险法》 等相关规定,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建立更 加公平、 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 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 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 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 精神和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 坚持全覆盖、 保基本、 多层次、 可持续 方针, 以增强公平性、 适应流动性、 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 改革现行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 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 外、 资金来源多渠道、 保障方式多层次、 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 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的要求, 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 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 制, 多缴多得、 长缴多得, 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 ・ # ・ 第一部分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 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 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形成责任共担、 统筹 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基本国情, 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 切实保障退休人 员基本生活, 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 实现平稳 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 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 通过建立新机制, 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

对 改革前参加工作、 改革后退休的人员, 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 保持待遇 水平不降低.

(五) 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 合理安 排、 量力而行, 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 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 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 坚持 精算平衡, 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 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 、 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 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下简称 单位缴费) 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 #,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下简称个人缴费) 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 由单位代扣.按本 人缴费工资 $#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全部由个人缴费形 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以上的部分, 不 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的, 按 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

#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 不得提前支取, 每年按照 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 ! ・ 浙江省最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选编 ・ ! '

( 年 (第一卷)

四、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 个人缴 费年限累计满 ! 年的人员, 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 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 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的平均值为基数, 缴费每满 ! 年发给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 均预期寿命、 本人退休年龄、 利息等因素确定 (详见附件) .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 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 限, 下同) 累计满 ! 年的人员, 按照合理衔接、 平稳过渡的原则, 在发 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 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 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 年的人 员,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 《实施 〈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 号) 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 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 发放基本养老金, 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 并调整 相关待遇.

五、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 动等情况, 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 整, 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分享经济 社会发展成果, 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 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 筹;

暂不具备条件的, 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 征收、 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 账, 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 ・ $ ・ 第一部分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 算管理, 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款专 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 确保基金安全.

七、 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 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不转移基金.参 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 在转移养 老保险关系的同时,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并以本 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 按! #的总和转移基金, 参保 缴费不足 ! 年的, 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 险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 、 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 础上, 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缴费,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 %#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 按月领 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 部制定.

九、 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 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 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 政支出结构, 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 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 老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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