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9-11-22 |
1、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募集已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63号文(《关于核准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农业银行 )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将自2013年8月5日至2013年8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 所 )挂牌发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下,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和分级份额.基础份额简称 国泰医药份额 ,分为 场外国泰医药份额和场内国泰医药份额. 分级份额包括稳健收益类份额 (简称 医药A份额 ) 和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 医药B份额 ) .医药A份额与医药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7、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 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国泰医药份额;
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基金份额 配比自动分拆为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
2 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8、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 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 则不需 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各代销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 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 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已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 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 购.
9、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国泰 医药份额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必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 99,999,000 份.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投资者单笔认购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场外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10、 投资者认购前,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基金销售 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 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 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原销 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7月26日《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3 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 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 告.
1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
8688、021-38569000 或各代销机构咨 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4、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5、基金合同生效后,医药 A 份额、医药 B 份额与国泰医药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国泰医药份额开放场外申购、赎回及场内申购、赎回,不对 医药 A 份额或医药 B 份额单独开放场内申购、赎回.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医药 A 份额与医药 B 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 易,交易代码不同.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国泰医药份 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16、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 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 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 不同的基金份额 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分别为国泰医药份额、 医药 A 份额、医药 B 份额.其中国泰医药份额为普通的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医药 A 份额的风险与预期收益较低;
医药 B 份额采用了杠杆式的结构,风险和预期收益有 所放大,将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4 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 详见本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17、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 场内简称:国泰医药 基金代码:160219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5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 部份额将确认为国泰医药份额;
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 自动分拆为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份额发售公告 七
(三)销售机构 )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医药 A 份额和医药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份额发售公告 七
(三)
1、 (2)代销机构 .
2、场内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的单位.
(十)募集时间安排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3年8月5日至2013年8月23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 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
6 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