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11-25 |
阁下如已将名下花样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全部股份出售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 表委任表格交予买家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 代理,以便转交买家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 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Fantasia Holdings Group Co., Limited 花样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於 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777) 主要交易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6至23页. 花样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谨订於2018年2月28日下午2时30分假座中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分 区梅龙路与民旺路交汇处深圳豪派特华美达酒店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EGM-1 至EGM-2页.随函奉附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使用的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登载於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 阁下无论能否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 上投票,务请尽早将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交回,且无论如何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 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视乎情况而定) 并於会上投票. C i C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6 附录一 ― 本集团财务资料 I-1 附录二 ― 目标集团的股权估值报告 II-1 附录三 ― 一般资料 III-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EGM-1 C
1 C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备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彩生活」 指 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彩生活股东特别大会」 指 彩生活将予召开以批准交易的股东特别大会;
「彩生活投资」 指 彩生活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 彩生活的全资附属公司;
「彩生活股份」 指 彩生活普通股;
「本公司」 或 「花样年」 指 花样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代价股份」 指彩生活将予发行以偿付第二份协议项下部分代价的231,500,000股彩生活股份;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谨订於2018年2月28日 (星期三) 下午2时30分假座中国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分区梅龙路与民旺路交汇处深圳豪 派特华美达酒店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批准交 易;
「花样年中国」 指 花样年集团 (中国) 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 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C
2 C 「花样年教育」 指 深圳市花样年教育谘询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 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第一份协议」 指 花样年中国及深圳市彩生活所订立日期为2017年11月14日的 协议;
「第四份协议」 指 深圳嘉年及深圳市高润达所订立日期为2017年11月14日的协 议,内容有关转让万象美1%股权;
「长城嘉信」 指 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公司;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美易家」 指 深圳市美易家商务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 的公司及本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其 股份於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
「嘉年投资基金」 指 深圳市彩生活、芜湖歌斐、花样年中国及美易家组织的投资 基金;
「联合公告」 指 本公司及彩生活刊发日期为2017年11月14日的联合公告;
「开元国际」 指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 公司,为彩生活的全资附属公司;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2018年2月2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其中所载若干资料之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邻里乐」 指 邻里乐 (香港) 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C
3 C 「邻里乐控股」 指 邻里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第二份协议」 指 邻里乐控股及彩生活投资所订立日期为2017年11月14日的协 议,并经花样年、彩生活投资及邻里乐控股订立日期为2017 年12月19日的补充协议修订;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深圳市彩生活」 指 深圳市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公司, 为彩生活的全资附属公司;
「深圳市高润达」 指 深圳市高润达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公司, 为彩生活的全资附属公司;
「深圳嘉年」 指 深圳前海嘉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公 司,於联合公告日期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深圳市嘉信」 指 深圳市嘉信谘询服务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公司;
「深圳市嘉信转让」 指 转让嘉年投资基金所持有深圳市嘉信全部股权及深圳市嘉信 未偿还债务予花样年教育及深圳邻里乐;
「深圳市嘉信转让协议」 指 深圳市彩生活、芜湖歌斐、花样年中国及美易家就深圳市嘉 信转让订立日期为2017年11月13日的协议;
C
4 C 「深圳邻里乐」 指 深圳前海邻里乐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公 司,为邻里乐的全资附属公司;
「深圳市万象」 指 深圳市幸福万象投资合夥企业 (有限合夥) ,一间於中国成立 的有限合夥企业;
「深圳鑫橙」 指 深圳鑫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补充协议」 指 花样年 (邻里乐控股的控股公司) 、彩生活投资及邻里乐控股 订立日期为2017年12月19日以修订第二份协议若干条款的补 充协议;
「补充公告」 指 本公司及彩生活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 补充协议 及彩生活建议配售彩生活股份;
「目标集团」 指 花样年教育、邻里乐控股、邻里乐、深圳邻里乐、深圳市嘉 信、深圳市万象及万象美集团;
「第三份协议」 指 深圳嘉年及深圳市高润达所订立日期为2017年11月14日的协 议,内容有关转让深圳嘉年持有的深圳市万象人民币1,000,000元出资额;
「交易」 指 第一份协议、第二份协议、第三份协议及第四份协议项下拟 进行的交易;
「芜湖歌斐」 指 芜湖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公司,花样 年及本公司各自的独立第三方;
C
5 C 「万象美」 指 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
「万象美集团」 指 万象美及其附属公司;
及「%」 指 百分比. 於本通函内,人民币金额已按人民币1.00元兑1.182606港元的汇率换算为港元,仅供说明 用途. C
6 C Fantasia Holdings Group Co., Limited 花样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於 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777) 执行董事U 注册办事处U 潘军先生 (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Cricket Square 曾宝宝小姐 Hutchins Drive 林锦堂先生 P.O. Box
2681 邓波先生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非执行董事U 李东生先生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U 廖骞先生 香港 皇后大道中16C18号 独立非执行董事U 新世界大厦一期 何敏先生 1202C03室 黄明先生 廖建文博士 王沛诗女士 (太平绅士) 郭少牧先生 敬启者U 主要交易 绪言 兹提述内容有关交易的联合公告. 交易构成本公司的一项主要交易,须经股东特别大会股东批准.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 (其中包括) 交易详情以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C
7 C 交易 於2017年11月14日,透过订立第一份协议、第二份协议、第三份协议及第四份协议 (皆以 相互的完成为条件) ,彩生活的若干附属公司拟向本集团收购深圳市万象100%受益权以及万象美 100%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2,012,520,000元. 第一份协议 於2017年11月14日,花样年中国 (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与深圳市彩生活 (彩生活的全资 附属公司) 订立第一份协议.第一份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主题事项 花样年中国将转让花样年教育100%股权予深圳市彩生活,代价为人民币797,880,000 元. 花样年教育将於深圳市嘉信1%股权中拥有权益.有关目标集团的进一步资料载列於 下文 「目标集团资料」 一段. 代价 转让花样年教育全部股权予深圳市彩生活的代价为人民币797,880,000元,乃经参考 万象美的初步估值. 代价将按下表支付: (a) 代价的50% (相当於人民币398,940,000元) 将於第一份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 获得满足之日起计10个营业日内支付;
(b) 代价的结余50% (相当於人民币398,940,000元) 将於完成转让花样年教育股权予 深圳市彩生活起计10个营业日内支付. 代价将由彩生活透过其内部资源及银行借款的组合偿付. 先决条件 第一份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后,方告完成: (1) 第一份协议已由相关订约方签立并已生效;
C
8 C (2) 第二份协议、第三份协议及第四份协议已由相关订约方签立及完成;
(3) 第一份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转让已取得法津及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批准及同意;
及(4)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