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11-26
张家口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二零一七年八月 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五章 对外担保 第十六章 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张家口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张家口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系依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张家口中业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的股东现为公司发起人. 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第三条 公司名称:张家口中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张家口市桥东区东河沿街副8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至长期.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 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履行义务, 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 人代行.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 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本章程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规范性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重大投 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信守职业道德,灵活经营, 生财有道,遵纪守法,不断改善社会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河北 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承揽安全技术防范一级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

办公设备、网络设备、通信产品、安防产品的销售;

承接网络工程、 机房工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综合布线、通信工程设计施工;

计算机软件的 开发、销售;

楼宇智能化建筑的设计与施工;

室内外装饰装修的设计与施工;

电 子产品的批发、零售及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 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将依法集中存管在中国证坏羌墙崴阌邢拊鹑喂.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800万股, 成立时由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全部认购, 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折合成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800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股份有 限公司资本公积.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名 称 认购股份数 (万股) 实缴股份数 (万股)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田昌魁 441.84 441.84 55.23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12 月31 日 田万荣 294.56 294.56 36.82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12 月31 日 张家口联众信息 咨询中心(有限 合伙) 63.60 63.60 7.95 净资产折股

2016 年12 月31 日 合计 800.00 800.00 100.00 / /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 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 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由董事会负责管理,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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