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9-11-2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保 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减轻水、 旱、 风沙灾 害, 改善生态环境, 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 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 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保护优先、 全面规划、 综合治理、 因地制宜、 突出重点、 科学管理、 注重效益的方针;
开发 和利用水土资源, 坚持谁开发利用谁保护、 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 建立和完善水土 保持领导协调机制, 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对水土保持规 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 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 保持目标责任制纳入政府考核体系, 建立年 度和领导任期内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 核奖惩制度.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 管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市 (州) 、 县 (市) 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 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农业、 国土资 源、 环境保护、 发展改革以及住房和城乡建 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有关的水 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做好本 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 普及水土 保持科学知识, 把水土保持纳入干部培训和 公众教育内容, 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 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 试验和先进技术推 广, 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 培养水土 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 资源、 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 并有权 对破坏水土资源、 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 制止和举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 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 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 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 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 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水土保 持规划编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根据不同区 域的自然条件、 经济社会等特点, 遵循统筹 协调、 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包括水土 流失状况、 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 水土流失 防治目标、 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 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 源作出的整体部署, 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 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 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 水资源规划、 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应当征求有关部 门、 专家及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 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或 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实施. 跨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由其 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报本级人民政 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 由水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 应当严格执 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水土流失预防和 治理都应当遵从水土保持规划. 经批准的规划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 展和水土流失治理情况需要修改的, 应当按 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 矿产资 源开发、 城镇建设、 土地开发、 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 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规划, 在实施过程 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 关应当在规划中单设水土保持专章,提出水 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 在规划报 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 公告调查结果, 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 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 划定并公告本行政区域 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较轻, 但水土流失潜在危险 程度较高的区域, 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 预防区;
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 应当划定 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 保持规划, 采取封育保护、 自然修复等措施 保护地表植被, 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 扩大林草覆盖面积, 涵养水源, 预防和减轻 水土流失.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封育保 护制度, 划定并公告封育保护范围, 在封育 保护区域的主要路口、 边界设立明显标志、 标牌和界桩等设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 新能源建设, 推广以电代柴、 燃气灶、 沼气灶 和太阳能灶, 减少薪炭林的砍伐;
控制过度 放牧, 加强人工饲草基地建设, 推行舍饲圈 养、 轮封轮牧, 促进植被的保护和恢复;
鼓励 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 免耕、 等高耕作、 轮耕 轮作、 草田轮作、 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
组织生态脆弱地区移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 土、 挖砂、 采石等活动的管理, 统筹规划取 土、 挖砂、 采石地点, 规范取土、 挖砂、 采石行 为, 有效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 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 区从事取土、 挖砂、 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 失的活动.崩塌、 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 区的范围,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 告.崩塌、 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 定, 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 害易发区、 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二十条 水土流失严重、 生态脆弱的 地区, 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 的生产建设活动, 严格保护植物、 沙壳、 结皮、 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 河流的两岸以 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 土地所有权人、 使用 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 带.禁止开垦、 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 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 管理与维护, 落实管护责任, 保障其功能正 常发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损 坏水土保持设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 开垦种植农作物.种植人参开垦坡度不得 超过二十五度.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种植 经济林的, 应当科学选择树种, 合理确定规 模, 并采取鱼鳞坑、 竹节梯田等措施整地造 林, 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 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 林、 抚育幼林、 种植中药材等, 应当采取水土 保持措施.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 依照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在二十度以下、 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 种植农作物, 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方可申 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第二十四条 禁止毁林、 毁草开垦.禁 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 草皮、 挖树兜等. 第二十五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 式, 严格控制皆伐;
对水源涵养林、 水土保持 林、 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 新性质的采伐;
对采伐后无法更新地带的林 木, 不得采伐;
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 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并在采伐后及时进行 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 采伐方案中应当有 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 批准后, 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由林业主 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 选线 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 区;
无法避让的, 应当提高防治标准, 优化施 工工艺, 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 有 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七条 凡开办扰动地表、 损坏地 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 填筑、 转运、 堆存 的生产建设项目 (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公 共服务设施建设、 房地产开发、 使用采伐迹 地种植人参等) ,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 严格按照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 持方案, 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 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的范围、 目标、 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没有能 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 应当委托具备相应 技术资质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九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 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的, 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 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 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 应当经原审 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编 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 等部门不得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用地许 可和采矿许可等有关手续, 项目立项审批部 门不得审批核准, 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 设. 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 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 应当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 使用. 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批准的水土保 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后续 设计, 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审查 后续设计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生 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包含水土 保持任务和要求.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水土 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 情况.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应当同时验收 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的, 生产建设项目不得竣工验 收和投产使用. 分期建设、 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 目, 其水土保持设施可以与主体工程同步分 期验收. 第三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在生产建设 活动中排弃的砂、 石、 土以及矸石、 尾矿、 废 渣等应当综合利用;
不能综合利用, 确需废 弃的, 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 存放地, 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四章 治理 第三十三条 水土流失治理应当根据不 同地貌类型区的水土流失特点, 因地制宜、 因害设防、 突出重点, 人工治理与自然修复 相结合, 进行综合治理. 在水力侵蚀地区, 应当以小流域为单 元, 以坡耕地和侵蚀沟道为重点, 因地制宜 地采取工程措施、 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 措施, 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在风力侵蚀地区, 应当采取开发水源、 植树种草、 轮封轮牧、 舍饲圈养、 设置人工沙 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 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 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 应当采取监测、 径流 排导、 削坡减载、 固坡拦挡等工程措施, 建立 监测、 预报和预警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水土保持规划,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加强黑土地保护、 坡耕地改梯田、 侵蚀沟道整治等水土保持重 点工程建设, 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 管理, 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明确管护 主体和管护责任, 保证水土保持工程安全运 行和正常效益发挥.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江 河源头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 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采取预防保护、 自 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 配套建设植物过滤 带, 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 严格控制化肥和 农药的使用, 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 染, 保护水源. 第三十七条 已在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 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应当退耕, 植树种草;
耕地短缺、 退耕确有困难的, 应当在修建梯 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后, 方可耕 种. 在二十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 作物的,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采取修建梯田、 地埂植物带、 坡面水系整治、 蓄水保土耕作 或者退耕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 位和个人承包治理荒山、 荒沟、 荒丘、 荒滩, 防治水土流失,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促进 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并依法 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 荒沟、 荒丘、 荒滩和承包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 在土地承包 合同中应当明确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责 任, 并开展综合治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 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 治理, 并在资金、 技术、 税收等方面予以扶 持. 有水土流失治理任务的项目区, 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土地承包法》 , 对项目区内涉及水土流失治 理的土地进行重新调整分配, 依法保护土地 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 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从资源开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用 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具体实施办法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 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 应当 进行治理. 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 产建设活动,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 地貌植被, 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 应当缴纳水 土保持补偿费, 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 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 省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 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 按照国家统一的 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生 产建设活动中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 行分层剥离、 保存和利用, 做到土石方挖填 平衡, 减少地表扰动范围;
对废弃的砂、 石、 土、 渣、 矸石、 尾矿等存放地, 应当采取拦挡、 坡面防护、 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 结束后, 应当及时在取土场、 开挖面和存放 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 恢复植被, 对闭 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对施工生产生活区、 临时道路进行恢复治理. 在风沙区和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 设活动, 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 设置 降水蓄渗设施, 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第五章 监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 测机构, 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发挥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 经济社会发 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健全和完善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 对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