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9-07-30 |
4 ― 目次前言.
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3 5. 产排污环节及许可排放限值.8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15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9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4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7 10. 合规判定方法.2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石化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装置
3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生产设施填报表单
3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废气治理、废水处理设施参数附表.42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储罐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量默认计算参数
73 附录 E(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79 附录 F(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86 HJ-20 ― I ―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 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化 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 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 术研究院、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20 ―
1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 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列出 了石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化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申请信息,同时 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 GB
31570、GB
31571 和GB
31572 中规定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含除聚氯乙烯外的合成树脂)工业排 污单位. 石化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暂执行本标准, 待锅炉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石化工业排污 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201)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
2 ―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2045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 HJ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HJ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 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 〔2016〕189 号) 《关于印发及的通 知》(环办〔2015〕104 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油炼制工业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指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 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3.2 石油化学工业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指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3 合成树脂工业 synthetic resin industry 指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 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 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 3.4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5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 HJ-20 ―
3 ― 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等. 3.6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本 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和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7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指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 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
(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 的纯有机化合物 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 20%(重量比).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 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 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并填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措施 一栏.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排污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 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 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文号(备案编号)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 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 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 生产装置与设施 4.3.1 一般原则 在填报 生产装置与设施 时,需选择行业类别,适用于本标准的生产设施,选择石化相关行 业;
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选择火电行业. 生产装置与设施主要填写生产装置名称、生产装置编号、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 设施编号、设施参数、原料名称、产品名称、加工/生产能力、年运行时间及其他. 4.3.2 生产装置 按照工业门类分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 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合成纤维制造,各门类涉及的 主要生产装置以及公用设施见附录 A. 若为联合生产装置,应分别填写每一套装置,如常减压催化联合装置应分别填写常减压蒸馏、 催化裂化、气体分馏,对二甲苯联合生产装置应分别填写吸附分离装置、歧化装置、芳烃抽提装置 等. 若吸收、精馏、萃取、过滤、结晶、干燥、汽(气)提设施用于前序反应物料的分离精制,则―4―不单独填写,如丙烯腈生产装置的反应气吸收塔、吸收液精馏塔等. 4.3.3 生产装置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装置编号. 若无内部生产装置编号, 则采用 PU+三位流水号数字 (如PU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 主要工艺 包括蒸馏(精馏)、裂化(减粘裂化、催化裂化、乙烯裂解、焦化)、加氢处理(加氢裂化、 加氢精制)、氧化(氧氯化、氨氧化、共氧化)、分子重排(重整、烷基化、异构化、歧化、叠合)、 制氢、羰基合成、水解、酯化、聚合、萃取、吸附、吸收、结晶、固液分离、干燥、纺丝、汽(气) 提、瓦斯回收及火炬、酸性气回收、有机液体储存、有机固体储存、有机液体装载和分装、工业水 制水、蒸发、化学水制水、循环冷却水、制氮、制氧、废水处理、废气处理等. 4.3.5 生产设施 分为必填内容和选填内容. a)必填内容 1)GB
31570、GB31571 和GB31572 管控的产生废水污染物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如:酸性水 汽提塔、常减压蒸馏装置电脱盐罐等. 2) 排出废气的生产或环保设施. 如: 催化裂化装置再生器、 连续催化重整装置催化剂再生器、 丙烯腈生产装置反应气吸收塔、工艺加热炉(含乙烯裂解炉)、锅炉、焚烧炉、火炬、橡 胶生产装置干燥器、有机固体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