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7-30

1 ― 黔西南布依族 苗 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 州府发〔2018〕7 号 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直部门继续实施的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 构: 经审核,州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州直部门继续实施的

202 项行 政许可事项目录.

2016 年11 月4日公布的《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西南州州 县两级行政许可目录(2016 版)的通知》 (州府发〔2016〕17 号) 同时废止. ―

2 ― 附件:州级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2 项)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18 年4月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3 ― 附件 州级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2 项)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非煤矿山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 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 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20 号)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山的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州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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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矿山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审查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 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 责.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 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第 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 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 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 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州安监局

3 危险化学品安全 使用许可证核发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 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 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

57 号)第五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 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州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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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权限内《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核发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 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 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 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 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 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 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 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 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 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 应的许可证件. 2. 《州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国家省级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的通知》 (州府发 〔2014〕

22 号)附件 1《州级承接国家、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目录》第48 项权限内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州安监局

5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仓库储存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 三 同时 安全审查 1.《贵州省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暂行办法》(文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 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含异地搬迁和增加品种)和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改建、 扩建建设项目及批发企业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2.《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行政许可调整工作的通知》(黔安监管三〔2013〕42 号) 3.《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黔安监政法 〔2013〕27 号),省局不再受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及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审查申请,以上行政许可由企业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行政部门实施.各地要及时将行 政许可的办理程序、条件、时限等向社会公布,并受理相关申请. 州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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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条件审 查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第 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 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45 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 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 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州安监局

7 饲料、饲料添加剂 生产企业行政审 批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3.《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

164 号) 州畜牧水产局 1.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查;

2. 饲料添加剂、 添加 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8 兽用生物制品经 营许可 1.《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4 号) ;

2.《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

174 号) 州畜牧水产局

9 生猪定点屠宰证 书、生猪定点屠宰 标志牌核发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 3.《州委、州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州党发〔2014〕8 号) 州畜牧水产局

10 国家二级保护野 生动物《特许猎捕 证》审批 1.《野生动物保护法》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州畜牧水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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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草种生产许可证 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草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

2015 年第

1 号) 3.《省人民政府关于向民族自治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了(省政府令第

170 号) 州畜牧水产局

12 培育新的畜禽品 种、配套系进行中 间试验批准 1.《畜牧法》 2.《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

174 号) 州畜牧水产局

13 档案移交期限延 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家档案局令第

5 号) 2.《黔西南州档案管理条例》 (州人常法〔2004〕第1号) 州档案局

14 各级各类档案机 构档案销毁许可 1.《档案法》第十五条 2.《黔西南州档案管理条例》 (州人常法〔2004〕第1号)第五条第

6 项 州档案局

15 权限内投资项目 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 号) .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 投资主体地位.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 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 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 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 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 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 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 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 号)一是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 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第12 号)第四条:

(二) 《外 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 项目, 由省级政府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有中方控股 (含相对控股) 要求的总投资(含 增资)3 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州发改委 ―

8 ―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2017 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 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 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规定. 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

2 号令)(2017 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三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16 固定资产投资建 设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 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 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建设单位 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68 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 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 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不 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权限责令关闭.第69 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 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号)第23 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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