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11-25 |
一、天雁有限收到了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府复决字 [2017]18 号) ,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作出的衡规罚字[2017]1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
申请人请求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支 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
1 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衡规罚字[2017]1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2、责令被申请人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该事项的具体情况 为解决原湖南江雁机械厂(天雁有限前身,已于
2005 年3月破产清算,历 史遗留事项由天雁有限代管, 机械厂破产后的职工由天雁有限接收)职工危房拆 建问题,天雁有限于
2008 年7月份与衡南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现更名为 衡阳晓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华公司" )签订《联合建设开发合 同》 ,对公司代管土地内区域内危房进行改建,以改善破产企业职工居住环境. 合同约定此次建房须在改造拆迁的地段上,由晓华公司负责经济适用房的拆迁、 新建并安置项目内职工和居民, 天雁有限除提供建房用土地外, 一切建设手续 (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项、规划、报建)及所有拆迁、建设、安置和销售均由晓华公司负责.该项目建 成后, 房屋优先用于拆迁区域危房住户安置及满足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需求,除 此外天雁有限及公司未获取任何建设或开发利益,亦不承担任何建设和开发风 险. 衡阳市规划局以晓华公司在项目过程中未及时办理报建手续向天雁有限和晓 华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事件发生后,公司已按通知要求申请行政复议. 有关事项的详细情况公司已按相关要求披露,详见公司
2017 年12 月15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城乡规划局行 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26) 、2018 年1月13 日在指定媒体 披露的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项的补充说明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01) .
三、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衡府复决字[2017]18 号)决定,不 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 经营, 公司将持续跟进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予以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