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11-27 |
180 吨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项目法人代表孟令芹.
项目总投资
15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45 万元,项目占地
9604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2073 平方米,其中 1#生产车间 758.7 平方米,2#生产车间
132 平方米, 办公室 431.2 平方米, 车间办公室 52.5 平方米, 1#锅炉房 66.5 平方米, 2#锅炉房
10 平方米, 3#锅炉房 34.2 平方米, 仓库
99 平方米,宿舍 220.1 平方米,休息室 38.3 平方米,门卫
49 平方米,车库 181.5 平方米.项目购置干燥器、 粉碎机、筛分机等生产设备
14 台(套).项目原辅材料为虾、蟹壳、盐酸、烧碱.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为:虾、蟹壳 ―脱钙―水洗―脱蛋白―水洗压包―晾晒/烘干 (少部分包装) ―脱乙酰基―水洗压包―晾晒/烘干―挑选―粉碎―筛分―包装.项目可形成年扩产甲壳素、壳聚糖
180 吨的生产能力.年扩产甲壳素、壳聚糖
180 吨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 擅自开工建设,昌乐县环境保护局以乐环罚字[2019]3 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 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能够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同意项目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二、该项目须重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以下要求:
1、严格遵守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2、严格按照审批工艺和审批范围组织生产.
3、项目采用电(空调)制冷和取暖,生产过程使用
1 台1t/h 天然气蒸汽锅炉、1 台0.3t/h 天然气蒸汽锅炉、
1 台1t/h 天然气导热油炉提供热能,不得新上燃煤(燃油)锅炉.
4、项目建设厂区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为 120m
3 /d,项目产生的废水包括锅炉软水制备废水、锅炉废水、 清洗废水、 工艺废气吸收废水及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其他废水一同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后 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国电银河水务(昌乐)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排放确保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表1中的 A 级标准要求.项目必须采取严格防渗措施,不得造成污水下渗污染地下水.
5、项目盐酸储罐废气、原料仓库废气、脱钙废气、脱蛋白废气、甲壳素晾晒及烘干废气经"一级水喷淋+低温 等离子除臭装置" 治理后通过
15 米排气筒 P1 排放, 其中氯化氢排放确保满足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及三甲胺排放确保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 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及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粉碎及筛 分过程产生的粉尘经"引风机+布袋除尘器"治理后
15 米排气筒 P2 排放,排放确保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要求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 1#锅炉废气、2#锅炉废气、导热油炉废气经治理后分别通过
15 米排气筒 P
3、P
4、 P5 排放,排放确保满足《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二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的要 求.项目污水处理站废气经"一级碱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15 米排气筒 P6 排放,排放确保满足《恶 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及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浓度限值要求.
6、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生产机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 标准》(GB12348-2008)中的
2 类标准.
7、 项目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收集后全部作为产品外卖;
原材料包装、 污水处理站污泥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不得外排;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统一处理.所有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综合利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并符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树脂、废活性炭、 废导热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并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运行,外运处置的危险废物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和处置.
8、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必须满足昌乐县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要求(COD2.23t/a、氨氮 0.11t/a、SO20.05t/a、NOx0.12t/a).
9、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污染危害.
10、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 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11、根据新的有关政策与标准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升污染防治能力,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12、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3、 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 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送昌乐县环境监察大队和当地环 保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