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11-30 |
603788 证券简称:宁波高发 公告编号:2018-063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发起设立财产保险公司 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普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暂定名,最终以相关登记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投资金额: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2亿元,持股占比20%. 2018年12月13日,投资各方签署了 《 普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筹)发起人协议》 特别风险提示:尚需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银保监会 )的核准,存 在不确定性.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8年11月7日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 关于公司拟参与发起设立财产保险公司的议案》,为拓展公司创新产品,增加公司 盈利点,优化公司盈利结构,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出资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参与 发起设立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公司章程》等规定,本事项在公司董事 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详情请 见公司刊登于2018年11月8日的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 《 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关于拟参与发起设立财产保险公司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 公告编号: 2018-
045、2018-048) 2018年12月13日,投资各方签署了 《 普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筹)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 下:
一、合作方基本情况 ( 一)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代码:600699,股票简称:均胜电子)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0543096X6
2、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
3、法定代表人:王剑峰
4、注册资本:94,928.90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1992年08月07日
6、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1266号
7、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电子元件、汽车电子装置 ( 车身电子控制系统)、光电机一体化产品、数字电 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放声设备、汽车配件、汽车关键零部件 ( 发动机进气增压器)、汽车内 外饰件、橡塑金属制品、汽车后视镜的设计、制造、加工;
模具设计、制造、加工;
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
制造 业项目投资;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 二)宁波市金江投资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42174464H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江波
4、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02年09月28日
6、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月湖街道柳汀街225号月湖金汇大厦15-4室
7、经营范围:资产经营、项目投资;
财务管理技术开发、服务. ( 三)宁波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782462989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独资)
3、法定代表人:李方平
4、注册资本:102,000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05年06月13日
6、住所:宁波高新区广贤路997号北楼
702、
706、
708、710室
7、经营范围:工业、建设项目投资;
市政基础设施开发;
房地产开发经营;
土地开发建设;
房屋租赁;
财 务管理咨询. (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 ( 融)资 等金融业务) 2018年10月19日,名称变更为 宁波高新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公司与上述三家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参与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普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暂定) 公司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宁波 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 股本总额:1,000,000,000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经营范围:公司拟经营与智能汽车相关的新能源汽车保险、共享汽车及其他共享交通工具类保险、基 于车联网与大数据技术的智能网联汽车保险、智能汽车研发与生产企业、智能汽车软硬件供应商企业的 产品责任险;
与国家智能汽车发展政策配套的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短期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 宁波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促进社会治理、促进经济转型、保障民生发展的险 种);
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 ( 以银保监会批复为准) 因设立保险公司尚处于筹备阶段,其设立尚未获得中国银保监会的核准,亦尚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手续,以上信息均应以中国银保监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最终核定为准.
三、发起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各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发起设立普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保险公司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发起人身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共同在宁波市高新区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 司(下简称 公司 ). 第二条 公司的名称与地址: 公司中文名称:普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公司英文名称:PuruiProperty Insurance Co., Ltd. 公司注册地:宁波市高新区 ( 具体地址在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公司筹建后由公司筹备委员会确定)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股本总额为1,000,000,0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公司设立时由发起人一次性全部认购,出资方式为货币. 发起人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出资. 第四条公司战略定位:基于大数据与车联网技术,致力于打造适应智能汽车发展和消费者出行需求 的车险新业态的创新型、科技型财产保险公司,并通过保险创新试验区的保险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社 会治理水平,保障改善民生福祉的实践探索,最终发展成为在保险体制机制、业务模式、产品服务、经营管 理等方面成为业内标杆的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拟经营与智能汽车相关的新能源汽车保险、共享汽车及其他共享交通工 具类保险、基于车联网与大数据技术的智能网联汽车保险、智能汽车研发与生产企业、智能汽车软硬件供 应商企业的产品责任险;
与国家智能汽车发展政策配套的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 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 宁波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促进社会治理、促进经济转型、保障民生发 展的险种);
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 ( 以银保监会批复为准) 第六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限为永久存续.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自身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出资额 ( 人民币元) 持股比例
1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30,000,000 330,000,000 33%
2 宁波市金江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00 300,000,000 30%
3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 200,000,000 20%
4 宁波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 170,000,000 170,000,000 17% 合计 1,000,000,000 1,000,000,000 100% 第八条待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公司正式筹建之日起三个月内,发起人须足额一次性缴纳所认购股本的 股款.各发起人应将认购的股款汇入公司筹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发起人 如不按照本协议约定如期缴纳认购的股本额,视为自动放弃股东资格,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筹委会应 聘请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各发起人授权公司筹备委员会具体负责公司筹建各项工作事务, 包括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 起人签署相关文件;
向监管部门申请批准;
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草拟设立申请书、筹建方案、可行 性报告、高管人员材料、公司章程等;
筹备公司创立大会;
其他与公司筹建有关的工作事务. 公司首届董事会成立时,公司筹委会工作结束. 第十条 本协议各发起人各自向其他发起人声明和保证, 各发起人将为公司筹备委员会工作提供一 切便利与支持;
各发起人根据监管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签署相关文件、提供注册审批所需资料及 其他必要协助;
在公司筹建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或其他发起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该发起人 应对公司或其他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筹委会由各发起人共同选派人员组成, 负责筹备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系及提供相关材 料. 筹委会共由五人组成,其中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名成员,宁波市金江投资有限公司一名成 员,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一名成员,宁波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一名成员. 筹委会总负责人 由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筹建前期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暂由主发起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垫支. 若获准筹建,自获准筹建当日起一个月内,各发起人须根据签订的 《 发起人协议》中的股权认购比例 缴付正式筹建费用合计人民币伍仟万元,筹建工作的费用开支在筹建费用中列支. 待筹建结束后,由宁波 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前期筹建费用与获准筹建后的正式筹建费用经各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审查 验证,由公司创立大会审核确认后,列入公司开办费用,前期筹建费用与正式筹建费用由公司偿还各发起 人. 若未能获准筹建,前期筹建费用由主发起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若获准筹建,而最终未能完成筹建工作,或提交开业申请,最终未能获准开业,则前期筹建费用与正 式筹建费用由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