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12-01 |
KINGDOM HOLDINGS LIMITED 金达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28)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全年业绩公布 财务摘要 ? 收入由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民币761,915,000元增加 20.0%至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民币914,279,000元. ?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毛利率稳企於26.8% (二零一三年: 27.2% ) . ? 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由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民币 100,438,000元增加10.0%至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人民币 110,477,000元. ?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每股基本盈利为人民币0.17元 (二零 一三年:人民币0.16元) . ?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建议宣派末期股息每股普通股7.5港仙(二零一三年:7.5港仙) .
2 金达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董事 ( 「董事」 ) 会(「董事会」 ) 欣然公布本公司及其附 属公司 (统称 「本集团」 )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合并业绩连同相 应年度的比较数字如下: 合并损益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三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收入
4 914,279 761,915 销售成本 (669,278) (555,032) 毛利 245,001 206,883 其他收益及得益
4 14,309 32,056 销售及分销开支 (37,870) (32,617) 行政开支 (48,168) (41,042) 其他开支 (12,931) (14,587) 财务成本
5 (10,751) (9,551) 应占一间联营公司溢利
36 99 除税前溢利
6 149,626 141,241 所得税开支
7 (39,149) (40,803) 年内溢利 110,477 100,438 应占: 母公司拥有人 110,477 100,438 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应占每股盈利 基本
9 人民币0.17元 人民币0.16元 摊薄
9 人民币0.17元 人民币0.16元3合并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三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年内溢利 110,477 100,438 将於往后期间重新分类至损益的其他全面收益: 海外业务换算的汇兑差额 (1,548)
210 年内全面收益总额 108,929 100,648 应占: 母公司拥有人 108,929 100,648
4 合并财务状况表 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三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 十二月 三十一日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536,118 455,091 投资物业 3,580 3,754 土地租赁预付款项 53,392 54,654 无形资产 9,606 10,212 於一间联营公司的投资 5,919 5,883 设备预付款项 10,160 40,125 递延税项资产
10 7,596 5,920 非流动资产总值 626,371 575,639 流动资产 存货
11 297,104 264,344 应收贸易账款及应收票
12 232,922 162,753 预付款、押金及其他应收款项 45,043 33,916 衍生金融工具
13 2,244 7,819 已抵押存款 69,186 68,62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17,185 201,698 流动资产总值 863,684 739,155 流动负债 应付贸易账款及应付票
14 151,200 115,902 其他应付款项及预提费用 57,592 37,402 计息银行借贷 230,875 188,548 应付税项 24,352 25,690 应付股息
4 167 应付一间联营公司款项
100 C 流动负债总值 464,123 367,709 流动资产净值 399,561 371,446 资产总值减流动负债 1,025,932 947,085
5 资产总值减流动负债 1,025,932 947,085 非流动负债 递延税项负债
10 14,270 7,110 计息银行借贷 50,000 50,000 非流动负债总值 64,270 57,110 资产净值 961,662 889,975 权益 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 已发行股本 6,345 6,345 储备 917,947 846,388 建议末期股息 37,370 37,242 权益总额 961,662 889,975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三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 十二月 三十一日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6 财务报表附注 1. 公司资料 金达控股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获豁免有限公司.本公司 股份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联交所」 ) 上市. 本集团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亚麻纱.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T,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其主要营业地点则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54楼. 2.1 编制基准 该等财务报表乃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包括所有《国际财务 报告准则》 、 《国际会计准则》及诠释) 编制.除衍生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外,财务报表 乃根烦杀竟呃嘀.除非另有标明,否则该等财务报表以人民币呈列,而所有价值已调 整至最接近的千位数 (人民币千元) . 合并基准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统称为 「本集团」 )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属公司与本公司的财务报表的报告期间相同,并采用一致会计政策编制. 附属公司的业绩由本集团取得控制权的日期起合并入账,并继续合并入账直至该等控制权终止 日期为止. 所有公司间资产及负债、权益、收入、开支及与本集团成员公司间交易有关的现金流量均於合 并账目时全数抵销. 倘有事实或情况显示下文有关附属公司的会计政策中所述的三项控制权元素其中一项或多项 出现改变,则本集团会重新评估其是否控制接受投资实体.附属公司拥有权权益的变动 (并无 失去控制权) 按权益交易入账.
7 倘本集团失去对附属公司的控制权,需终止确认(i)该附属公司的资产 (包括商誉) 及负债、(ii) 任何非控制性权益的账面值及(iii)於权益内记录的累计换算差额;
及确认(i)所收代价的公允价 值、(ii)任何保留投资的公允价值及(iii)损益中任何因此产生的盈余或亏损.过往於其他全面收 益内确认的本集团应占部分按与犹如本集团直接出售有关资产或负债时所规定的相同基准重 新分类至损益或保留溢利 (如适用) . 2.2 会计政策及披露的变动 本集团已就本年度的财务报表首次采纳下列经修订准则及新订诠释.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 (二零一一年) 的修订本 投资实体 《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的修订本 抵销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的修订本 衍生工具更替及对冲会计法的延续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21号 徵费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的 修订本,列於年度改进 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周期 归属条件的定义1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的 修订本,列於年度改进 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周期 业务合并中或然代价的会计法1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第13号的修订本,列於年度改进 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周期 短期应收款项及应付款项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的 修订本,列於年度改进二零一一年至 二零一三年周期 有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涵义
1 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的修订本仅与实体的首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有关 外,各项修订本及诠释的性质及影响论述如下: (a)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的修订本包括投资实体的定义,并载有有关符合投资实体 定义的实体的合并规定的例外情况.投资实体须将附属公司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入账, 而非合并计算.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 (二零一一年) 已 作后续修订.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的修订本亦载有投资实体的披露规定.由於本 公司并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所界定的投资实体,故该等修订本对本集团并无 影响.
8 (b) 《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的修订本为抵销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厘清 「有现行可强制执行 的法律权利抵销」 的涵义.该等修订本亦阐明《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的抵销标准对采用 非同步的全额结算机制的结算系统 (如中央结算所系统) 的应用.由於本集团并无任何抵 销安排,故该等修订本对本集团并无影响. (c) 《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的修订本就对冲关系中所指定的场外衍生工具因法例或法规或 推行法例或法规而直接或间接被更替至中央交易对手的情况,提供终止使用对冲会计法 规定的宽免.於本宽免项下持续使用对冲会计法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i)更替必须因 法例或法规,或推行法例或法规导致而成;
(ii)对冲工具的订约方协定一名或多名结算交 易对手取代其原交易对手成为各订约方的新交易对手;
及(iii)更替不会引致原衍生工具条 款发生变动,惟直接为进行结算而变动交易对手而作出的变动除外.由於本集团於本年 度或过往年度并无更替任何衍生工具,故该等修订本对本集团并无影响. (d)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诠释第21号厘清,当相关法例所规定的触发付款的活动发生 时,实体确认徵费责任.该诠释亦厘清仅会於触发付款的活动出现一段时间的情况下,按 照相关法例累进累计徵费责任.该诠释更厘清,如果某项徵费设有被触发的最低起徵点, 在未达到该最低起徵点之前,无需确认责任.由於本集团於过往年度就本集团产生的徵 费应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拨备、或然负债及或有资产的确认原则,与国际财务报告 诠释委员会-诠释第21号的规定一致,故该诠释对本集团并无影响. (e)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的修订本厘清有关属於归属条件的表现及服务条件涵义的若 干问题,包括(i)表现条件必须包括服务条件;
(ii)表现目标必须於交易对手提供服务时达 成;
(iii)表现目标可与实体或同一集团另一实体的营运或活动有关;
(iv)表现条件可为市 场或非市场条件;
及(v)倘交易对手 (不论理由) 於归属期内停止提供服务,则服务条件不 获达成.该修订本对本集团并无影响. (f)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的修订本厘清因业务合并而产生惟并无分类为权益的或然代 价安排其后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计量,不论其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或《国际 会计准则》第39号的围与否.该修订本对本集团并无影响.
9 (g)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的修订本厘清,於贴现的影响微不足道时,并无列明息率的 短期应收款项及应付款项可按发票金额计量.该修订本对本集团并无影响. 2.3 尚未采纳的新订及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香港《公司条例》的新披露规定 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