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9-11-29 |
一、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柳州柳 工挖掘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挖公司" )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广西高院" )就柳挖公司诉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安徽华柳" ) 、叶凤琦、姚定强、许安平、范照勇、张利和盛立新买卖合同 纠纷上诉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桂民终
357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当事人 上诉人:柳州柳工挖掘机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柳州市柳江县拉堡镇双拥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黄敏 被上诉人:叶凤琦,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88-1 号A座22 层A2201 号 被上诉人:许安平,住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珍珠园
2 区6栋605 号 被上诉人:范照勇,住安徽马鞍山市西山区向山镇平南四村
36 栋205 号 被上诉人:张利,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景家园
10 栋502 号. 被上诉人:盛立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88-1 号A座22 层A2201 号 原审被告: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柳工董事会公告 第2页,共4页住所:合肥新站区瑶海工业园经三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盛立新 原审被告:姚定强,住安徽合肥市天鹅湖小区
1 号
2、案件起因与一审判决情况 安徽华柳与柳挖公司自
2011 年1月1日起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叶凤琦、姚定 强、许安平、范照勇、张利和盛立新等
6 人系该买卖合同关系中安徽华柳的连带保 证人. 截至
2013 年3月31 日, 安徽华柳对柳挖公司欠款合计为人民币 54,058,879.10 元,因经多次催收均无果,柳挖公司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件起因详细情况请见公司
2013 年4月12 日披露的"2013-08 号《关于柳挖公 司诉经销商安徽华柳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 . 柳挖公司于
2013 年4月11 日收到柳州市柳江县人民法院发出的《案件受理通 知书》 ,该院决定立案受理柳挖公司诉安徽华柳、叶凤琦、姚定强、许安平、范照 勇、张利和盛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 (2013)江民初字第
482 号.该案 件在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2014 年12 月3日柳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做出级别管辖终审裁定,该案由柳江县人民法院移送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审理. 本案于
2015 年8月25 日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开庭审理,2016 年4月29 日柳挖公司签收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3月10 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详 见公司于
2016 年4月30 日披露的《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 公告》 (公告编号:2016-15) 】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安徽华柳向原告柳挖公司支付尚欠货款 54,058,879.1 元;
(2)被告安徽华柳向原告柳挖公司支付违约金 25,074,969.84 元,该违约金暂 计至
2015 年8月24 日,2015 年8月25 日起违约金以尚欠货款总额 54,058,879.1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之日止;
(3)被告姚定强就被告安徽华柳上述第
一、第二项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柳州柳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24,296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29,296 元(原告柳挖公司已预 交) ,由被告安徽华柳与姚定强共同负担;
鉴定费 426,000 元(原柳挖公司已预交 98,000 元,被告安徽华柳已预交 328,000 元) ,由原告柳挖公司承担. 柳工董事会公告 第3页,共4页
3、上诉请求概况 柳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6 年5月5日向广西高院上诉,提出以下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
(2)改判许安平、张利对
2011 年度安徽华柳欠付柳挖公司的 44,051,125.10 元 货款及以此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从
2013 年2月27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改判叶凤琦对
2011、2012 年度安徽华柳欠付柳挖公司的 51,963,879.10 元 货款及以此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从
2013 年2月27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改判许安平、叶凤琦、盛立新、范照勇对
2013 年度安徽华柳欠付柳挖公 司的 2,095,000 元货款及以此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从各笔货款应付之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原审被告及各被上诉人负担.
三、终审判决情况 广西高院
2016 年10 月21 日立案受理后, 于2016 年12 月1日开庭审理.
2017 年2月17 日柳挖公司代理律师签收广西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01,619.40 元,由上诉人柳挖公司负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
2016 年12 月31 日,柳挖公司账面应收安徽华柳款项 49,531,849.82 元, 公司已对该应收账款进行单独减值测试,截至
2016 年12 月31 日,柳挖公司已经 计提应收账款减值准备 46,898,913.91 元.计提依据是:根据一审判决,安徽华柳与 保证人姚定强需要承担偿还与连带责任.公司已经通过法律手段保全债务人安徽华 柳与姚定强银行账户资金共计 2,632,935.91 元.由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所以预计 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柳工董事会公告 第4页,共4页
六、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桂民终
357 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特此公告.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2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