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9-12-01 |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12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12 月更新)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 称 本基金 )由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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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 方式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变更为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议 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自2013 年11 月5日起, 由《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标的指数的行业风险、跟踪 误差风险,等等.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已申购但尚未确认的目标 ETF 份额可计入在内),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 现与标的指数及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表现密切相关,属于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基 金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 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12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5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 绩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11 月21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8 年12 月更新)进行了复核.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12 月更新)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58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0
八、基金的投资.72
九、基金的业绩.84
十、基金的财产.86 十
一、基金资产估值.88 十
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4 十
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6 十
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8 十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99 十
六、基金的风险揭示.105 十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9 十
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2 十
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0 二
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4 二十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45 二十
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6 二十
三、备查文件.147 国投瑞银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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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 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投瑞银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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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 即用于公开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 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 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 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 国投瑞银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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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是否提出基金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 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国投瑞银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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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国投瑞 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存续期 《国投瑞银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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