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12-01 |
196017 营业执照注册号:铒1381600462625 地址:惠 阳区新圩塘吓坑塘 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顺锦达五金制品厂环境违法一案饣 经我 局监察分局调查,现 已审查终结 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依群众投诉,2015年 7月 7日 ,我 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惠阳 区新圩塘吓坑塘的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顺锦达五金制品厂检查和 调查核实,发现:你 厂现场正常生产,自2015年 3月 投产至今, 主要从事五金配件 (铸造)的 加工生产,你 厂需配套的环境保 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擅 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5年 7月 7日 监察分局的现场检查照片、 现场检查笔录和 ⒛15年 7月 9日 对华锦军的询问笔录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 了《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
六、 二十三条之规定. 我局于 2θ 15年 9月 1θ 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 作出的处罚决定,并 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未进行陈述、申辩,放 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 我局 2015年 9月 1日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惠 阳环罚告字 (2015)213号)、 2015年 9月 lO日 的邮政快 递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 《 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 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 设项 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 建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 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由 审批该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 使用,可 以处 1θ 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l、 责令你在惠阳区新圩塘吓坑塘经营的惠州市惠阳区新圩 顺锦达五金制品厂停止生产(使用);
2、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 (昀00θ000)的 罚款. 你单位应于接刭本决定书之 日起停止生产.在该项 目配套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 可恢复生产.你单位应于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乏 日起十五 日内,持 我局出具的叫|税 收入罚 款缴款书" ,将 罚款缴至惠阳区财政局账号 (缴 纳罚款后,将缴款收据第四联送我局 3号 受理窗口备案),逾 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 日内向惠阳区人民政府或惠州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 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 勋氐又不履行本处 罚 决定的,我 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氵 护局1日 惠鼷翠潸颦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