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12-03 |
87054448 11 法院公告2018年8月3日 当事人吴志娟 (住址: 浙江省宁波市海 曙区集士港镇卖面桥村楼下陈
9 组41 号;
公民身份号码: 422326197904121326) 你未 取得 《医师执业证书》 、 《医师资格证书》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宁波市海曙区高 桥镇岐山路鄞州银行对面擅自开展牙科诊 疗活动的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 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
1、 没收药 品、 器械;
2、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的行 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现依法向你公告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海卫医罚 〔2018〕
22 号) , 请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 我局(地址: 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
16 号)领取, 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或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 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8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苍人社监罚催字 〔2018〕 1号 被告知人: 苍南朗庭娱乐有限公司 地址: 苍南县灵溪镇华府新世界花园
1 幢3-4层 法定代表人: 张年城 本机关因你单位违反 《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根据调查、 检查的结果, 作出以下处理:
(一) 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 依法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二) 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 依法 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 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撤销立案 第 二项的有关规定, 构成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已于
2018 年1月19 日依法作出 《劳动保障监察行 政处罚决定书》 (苍人社监罚字 〔2018〕 1号) , 并于2018年3月15日公告送达, 已发生法律 效力.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即未申请行政 复议, 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行政 处罚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 十五条的规定, 现催告你单位立即履行如下 法定义务: 除履行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罚款
8000 元外, 从送达 《劳动保 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人社监罚字 〔2018〕
1 号) 第十六日起至你单位履行之日 止, 按日加处百分之三罚款, 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 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你单位自 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 于十日内到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苍南县支行缴纳罚款, 地址: 苍南县 灵溪镇建兴东路新世纪花园
2 幢 (缴款书中 注明执法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580501, 缴款 账号 100451453610010001) .因无法直接送 达你单位, 特此公告送达.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 为送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在收到催告书后你单位 有陈述、 申辩的权利.如要陈述、 申辩的, 请 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机关提出 (地址: 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府东小区11幢1 楼,联系人:曾瑞群、庄孔盛,
电话:59972601)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 你仍未履行 行政处罚的, 本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将申请苍南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3日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关于 浙江尊宇针织有限公司 债权的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以下简称 我分公司 ) 拟处置以下资产, 特发布此公告. 表一: 债权资产 (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 : 该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并应具 备充分支付能力;
交易对象不得为: 国家公务员、 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政法干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国有企 业债务人管理人员、 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 会计师、 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 人;
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 关系的人员.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 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联系人: 张经理 联系
电话:0571-87163159 邮件地址: [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25号西湖时代广场 邮编:
310006 对排斥、 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
电话: 010-66507773 、 0571-87163165 特别声明: 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8年8月3日 序号
1 债权名称 浙江尊宇针织有限公司 所在地 浙江省金华市 币种 人民币 本金(截止至2016 年2月29日) 28,000,000.00 利息(截止至2016 年2月29日) 2,344,857.90 担保情况 保证、 抵押 资产情况 停止经营 (
2018 ) 浙0102民初2757号 杭州悦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瑾 诉被告杭州悦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因 你去向不明,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期限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 开庭传票、 外网告知书、 廉政监督卡、 诉讼风险提示、 公 民代理须知、 民商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裁判文书上网范 围告知书、 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 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 后的15日内, 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 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 (遇法定假日顺 延) 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审 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102民初249号 周飞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霞诉你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 浙010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 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 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 本, 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 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106执异69号 浙江亿众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 杭州通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亿众担 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 向你方送达 (2018) 浙0106 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 变 更朱蔚华为 (2016) 浙0106 执119 号案件的申请执行 人.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 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 可在公告期满后 10日内, 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 复议于浙江 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 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06民初3923号 李斯、 李远力: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广成汽车集团 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 法向你们送达 (2017) 浙0106 民初
3923 号民事判决 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 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06民初10766号 岑志龙: 本院受理范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 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 民初1076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 即视为 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06民初12210号 袁金华、 郑建娣: 本院受理原告缪灵燕诉你们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 (2017) 浙0106民初12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 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106民初
2961、
2962、 2964号 许明伟: 本院受理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