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9-12-04 |
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民航管理部门在管辖范围内的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或协调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对 突发事件;
(2)制定专项或地区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或协调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参与 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指挥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 应急响应级别 依据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的威胁与危害, 民用航空活动 中可能发生、引发的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 以及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需 要,民航管理部门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3 指挥体系 3.1 指挥机构 (1)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民航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民航局 领导任指挥长;
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分指挥部;
民航局派出工作组与 相关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共同成立现场指挥部;
(2)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民航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应急处 置指导小组,民航局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任指挥长或组长;
相关地区管 理局成立指挥部或分指挥部;
相关监管局成立现场指挥部,民航局、 地区管理局视情派出人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3)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 地区管理局领导任指挥长;
相关监管局成立分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
(4)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 或应急处置指导小组,地区管理局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任指挥长或组 长;
相关监管局成立现场指挥部或指挥部. 3.2 指挥机构的组成 (1)如已有适用的专项应急预案,指挥机构的组成遵从专项应急 预案的规定;
(2)如缺少适用的专项应急预案,由指挥机构领导根据应急处置 的需要决定指挥部或指导小组的组成;
(3)成立指挥部时,指挥长可以要求相关民航企事业单位派出领 导干部或相关人员参加指挥部工作;
(4)分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分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 长根据相关规定和应急处置需要决定. 3.3 指挥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确定突发事件正在或者可能造成的威胁、危害;
组织有关部门、 单位参加应急处置行动;
组织、 指导和协调维护事发现场的工作秩序;
组织制定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措施与应对方案;
尽快恢复民航 的正常运行;
改变应急响应范围,或宣告应急状态结束;
发布相关工 作信息;
收集、记录和汇总应对工作过程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制定其 他必要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向地方人民政府指挥部提供 民航专业技术支持.
4 值守应急 4.1 值守机构 包括各级民航管理部门的值班机构、 各级民航公安部门的值班机 构、民航各级运行监控部门. 4.2 值守应急的工作职责 接报、报告和通报可能威胁或危害民用航空活动的突发事件发 生、发展与应急处置信息,协助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 预警 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 民航管理部门认 为突发事件将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严重威胁或危害时, 应当向可能受 到影响的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转发预警信息,并向上 级民航管理部门报告. 转发预警信息时应当说明事件的类别、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发 展趋势与可能造成的威胁或危害.
6 防范与应急准备 收到预警信息时, 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和部署防范与应急准备 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或全部工作: (1)研究、分析和判断突发事件可能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威胁与 危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2)熟悉相关应急预案;
(3)完善和补充相关应急预案与防范、应急处置措施,并迅速落 实;
(4)检查关键设备与重要设施的备份设备、设施,做好随时启用 的准备;
(5)对有关设备、设施、场所的使用及民用航空活动做出必要的 限制或调整;
(6)部署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术人员做好随时开展救援行 动的准备;
(7)检查、补充应急处置设备、装备和物资,并做好随时启用的 准备;
(8)向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有关工作信息.
7 事件发生时的信息报告 下级民航管理部门在获悉情况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民航管理部门 报告;
情况紧急时监管局可以直接向民航局报告;
民航局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向国务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情况出现后的
4 个小时.在时间 紧迫的情况下,可以先报告部分内容,但应当尽快补充、完善信息内 容.
8 先期处置 (1)民航管理部门领导接到信息报告时,应当要求受到突发事件威 胁、危害的企事业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2)上级民航管理部门启动应急响应之前,下级民航管理部门应 当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相关企事业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 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3)民航管理部门指挥机构建立之前,值守机构应当发挥信息沟 通优势, 协助民航管理部门的领导组织、 指挥或协调相关企事业单位、 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9 应急响应 (1)民航管理部门领导接到信息报告时,应当尽快判断事件的类别 或危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
(2)民航管理部门领导决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值守机构应当立即 召集指挥机构领导、成员和相关技术专家前往指定地点集中;
(3)被召集的指挥机构领导、成员和相关技术专家应当尽快赶到 指挥机构办公地点并履行职责.
10 应急处置 10.1 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民航管理部门可能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 施: (1)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组织民航企事业单位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术人 员和志愿者开展应急处置;
(3)组织、指导、协调民航企事业单位、国务院与地方人民政府 相关部门、解放军与武警部队搜寻、援救和妥善安置受到事件危害的 航空器与人员;
(4)根据事件的类别或危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相应 的应急处置预案, 组织应急处置专家与民航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完善 应急处置措施;
(5)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派出人员、设备支援应急处置行动;
(6)维护事发现场的秩序,避免或减少对应急处置与调查评估的 不利影响;
(7)抢修被损坏的关键设备与重要设施,启用备份设备、设施或 工作方案;
(8)对有关设备、设施、场所的使用和民用航空活动做出必要的 限制;
(9)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民用航空器;
(10)组织、协调优先运送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工 具和受到危害的人员;
(11)调整民航运行方案,尽快恢复正常的民用航空活动;
(12)指导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妥善安置受到威胁 或影响的人员;
(13)组织、协调事发现场清理工作;
(14)制定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措施与应对方案;
(15)组织应对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
(16)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17)及时对外发布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18)详细记录情况的发生、发展、报告、响应和处置过程,妥善 保存原始资料信息. 10.2 人员、设备和物资的征调 征调的人员、设备和物资应当是开展应急处置必须使用的人员、 设备和物资.应急处置结束后,或处置过程中不需要继续使用被征调 的人员、设备和物资时,应当安排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撤离. 10.3 信息发布 (1)负责组织、指挥或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民航管理部门为 主要信息发布单位;
(2)信息发布可以采用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组织宣传报道、 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适当的形式;
(3)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 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已经采取和确定将要采取的应对措施,需要公 众采取的配合行动等.
11 终止应急 11.1 终止应急的条件 (1)事发现场的人员、财产抢救行动已经结束;
(2)危害或威胁已经消失或清除;
(3)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已基本消除;
(4)受到影响的民航运行正处于有秩序地恢复之中. 11.2 终止应急的批准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国务院批准;
其他情况下应 急状态的终止由负责组织、 指挥、 协调应急处置的民航管理部门决定. 11.3 终止应急的程序 决定终止应急后, 指挥机构向所有参加应急处置的下级民航管理 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发出终止应急的通知,并向参与应急处置的相 关部门、单位通报.
12 善后处理 12.1 指挥机构 部署相关民航企事业单位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组织、协调参加应 急处置行动的人员撤离, 归还征调的物资、 设备、 工具及其他装备等;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关调查机构移交事发现场管理责任;
总结 指挥机构工作,汇总工作记录. 12.2 民航管理部门整理、汇总工作总结与记录并向上级报告;
统计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组织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并组 织实施;
对应对过程进行调查评估. 12.3 民航企事业单位 统计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总结应对工作情况并向民 航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 法规, 制定人员伤亡抚恤方案, 申请人员补助与物资设备补偿;
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
13 调查与评估 13.1 组织 (1)民航局负责对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 参加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调查与评估;
(2)地区管理局负责对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进行调查与 评估,参加民航局、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调查与评估. 13.2 内容 相关情况发生、发展过程;
事件的类别与等级,或危害的性质与 严重程度;
影响范围;
应急处置过程;
经验教训以与改进建议,以及 其他相关内容.
14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民航局综合司负责组织编写、评估与修订. (2)本预案由民航局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5 定义与简称 (1)民航局:指中国民用航空局;
(2)地区管理局:指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3)监管局: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安 全运行监督办公室;
(4)民航管理部门: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
(5)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
(6)民用航空器事故:指在我国境内发生,或由我国境内运营人 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事故;
(7)民航各级运行监控部门:指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运行管理 中心运行监控室和设立于民航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运行管理中心 的值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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