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9-12-06 |
1 ― 列决策部署,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家国税务局
2015 年7月28 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 年8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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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 展的意见》 (国发〔2014〕52 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 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 (鲁政发〔2015〕14 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 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向依法纳税并有融资需求 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 补偿资金(以下简称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 ) .为保障省级风险补 偿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 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经省级税务部门确认依法纳税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省域征信服务平台目录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 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金融机构 2015-2016 年度 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 ―
3 ― 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 款) ,且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四条 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 其它用途.小微企业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 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第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中小 企业局、山东银监局等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 般指省级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 包括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 农信社等.其负责本系统内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补偿申请、 债务追偿等事宜. 第六条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筹集安排,并委托山东 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 投资公司 )设立专户进行管 理.对合作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 机构担保贷款)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本金 30%的损失补偿.
第二章 合作机构的条件与责任 第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 内依法合规经营;
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
服务效 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 ―
4 ― 第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达到 三个不低于 的要求,即: 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 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 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第九条 纳入省级风险补偿范围的合作金融机构小微企业 贷款业务,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的 30%. 第十条 小微企业应主动与合作金融机构对接,自主提出贷 款申请.合作金融机构应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搞好企业融资服 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合作金融机构应以省级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为单位,于 每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向省中小企业局、投资公司报送上一季 度小微企业贷款(含担保贷款)情况.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54 号)等有关 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并及时对贷款质 量进行分析,与相关部门共享小微企业贷款信息. 第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 ―
5 ― 后,于下一季度
10 日前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汇总报投资公司初 审.期间,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贷款企业及时履行 还款义务.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财金 〔2013〕146 号)有关规定,对形成呆账的,要按规定程序核销, 并向投资公司提交相关核销凭证. 第十三条 投资公司受理风险补偿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 初审意见,分别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核准的 额度于
5 个工作日内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合作金融机构.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或 核销的呆账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并对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 销后应计利息等负责继续催收.清收所得按比例返还省级风险补 偿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资金,取消 其合作金融机构资格,3 年内禁止其申请其他政策性资金,并在 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对骗取、 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 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 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6―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投资公司不得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支出;
闲置资金可用 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高的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其他规定用途. 第十七条 投资公司可按照年度提取委托管理费,提取比例 不超过当年托管资金本金的 0.5%, 用于弥补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 理的业务经费支出.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与合作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 议,筹集安排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批准核销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损 失.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对贷款小微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认定,会 同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对小微企业贷款补偿业务及投资公司的初 核意见进行复核. 省金融办负责监督、指导合作金融机构规范办理、使用省级 风险补偿资金.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供 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名单. ―
7 ―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将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名单纳 入省域征信服务平台,并及时进行更新. 山东银监局负责规范引导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 展相关工作,指导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督促其完成合作协 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投资公司作为省财政厅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应安排专门团队,负责统一受理合作金融机构的省级风险补偿资 金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支付和回收省级风险补偿资 金等工作,并于下一年度的
3 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省级风险补 偿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 第二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规 定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组织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管 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比率由各市、县自定. 省级根据各市、县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和开展对小微企业贷款 业务增长量、风险控制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8月8日施行, 有效期至
2017 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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