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9-07-28 |
2017 年6月在辽宁省瓦房店市组织召开了工业锅炉分会燃烧器专业委员 会筹备会议,讨论通过了燃烧器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见附件 1),经 过酝酿、推荐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了由
10 家单位组成的专 业委员会组织机构方案(见附件 2). 经2017 年10 月9日召开的分会六届五次理事会会议审议, 同意 成立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燃烧器专业委员会,并批准其工 作条例和组织机构方案. 希望该专委会认真贯彻工业锅炉分会各项要求,按其工作条例积 极开展工作,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共同把我国燃油气锅炉水平提到一 个新高度. 附件:
1、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燃烧器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工业锅炉分会燃烧器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方案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
2017 年10 月9日附件1: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燃烧器专业委员会 工作条例 (经2017年6月2日工业锅炉分会燃烧器专业委员会筹备会议 暨燃烧器标准起草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经2017年10月9日工业锅炉分会六届五次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室燃(燃油、气、煤粉)工业锅炉的发展,提高燃烧器及相 关配件的技术、质量水平,为相关锅炉等热能设备技术创新和节能减排工作提供 支撑,根据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工作条例 ,特成立中国电器工业 协会工业锅炉分会燃烧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 燃烧器专委会 ),英文名称 为: Industrial Boiler Branch of 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ial Association (CIBB)-Burner Professional Committee,简写为 BPC. 第二条 燃烧器专委会是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以下简称分会)下设 的有关燃烧器技术发展和应用等方面的专业组织.在分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 会工作条例和分会工作部署开展燃烧器专业领域的相关工作, 其组建与撤消由工 业锅炉分会理事会议决定. 第三条 燃烧器专委会的宗旨: 以为会员服务、 为行业服务、 为社会服务为核心, 凝聚国内外燃烧器、相关配件研发、制造、推广及用户方面的技术资源、人才资 源、组织资源、信息资源,协调和制订技术规范体系,为提升相关产业技术质量 和管理水平、促进供需双方的科技创新活动、规范市场行为、推广应用先进的燃 烧技术、产品提供支持,为我国室燃锅炉等的发展和技术应用服务.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开展锅炉用燃烧器共性技术和基础研讨工作,促进国内外燃烧器及 相关行业企业交流互鉴,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订燃烧器及相关产业发展战略规划, 为我国燃烧器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第五条 凝聚国内外燃烧器及相关配件的资源优势,跟踪燃烧器国际标准和国外 先进标准发展,推动我国高端、环保及节能燃烧器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组织开展 我国燃烧器标准体系的研究和社会团体标准与技术规范研制和相关协调交流工 作,为我国燃烧器产业的技术升级和质量提升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 组织国内外燃烧器先进技术和应用经验交流,举办燃烧器及相关配件方 面的新产品展示和专题技术讲座,开展燃烧器产业发展急需的设计、试验、使用 调试和维修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培训,协助举办相关展览等. 第七条 建立燃烧器及相关配件产业信息共享网络平台,集成技术资源、产品及 配件资源、制造与配套资源、销售网络资源、需求信息资源等. 第八条 加强对燃烧器及相关配件产业的行为规范与行业自律,推动知识产权保 护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发展环境. 第九条 开展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统计与分析工作,集聚并发挥燃烧器专委会人 才资源优势,对相关企业的发展规划、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等提供专业的技术咨 询和技术服务. 第十条 承担工业锅炉分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燃烧器专委会由燃烧器及相关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应用(如锅 炉企业) 、投融资、行业管理单位等自愿组成,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 本委员会受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的委托,接纳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凡依法登记并与本专业领域有关,具备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燃烧器及 相关配件研发制造、推广,科研、教学,使用、管理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以及 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承认并愿意遵守本条例,愿意支持本专委会工作、 积极参加活动,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入会程序为:申请入会单位向本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表及有关申请资料,由 本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后, 报本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批准. 经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 本委员会秘书处将入会申请表报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备案, 由中国电 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颁发中电协统一印制、编号的会员证书,凡加入本委员 会的单位也是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的当然会员.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与本委员会相关的会员单位为本委员会当 然会员.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委员 会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组织的活动, 会员发生更换代表、 名称变更、 合并、分立、终止、迁址等情况时,应报本委员会并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 炉分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委员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优先参与本委员会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优先取得有关信息、资料,并优惠享有本委员会组织的交流和形成的科技成果;
(四)对涉及本行业内部需要协调的知识产权问题、标准化问题、技术经济 纠纷、反倾销以及行业维权问题,以至需要诉讼的问题,有权要求本委员会予以 协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和本委员会工作条例、行规行 约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和本委员会有关决议, 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维护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和本委员会的信誉和 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和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并努力完成中电协和本委员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及时向本委员会提供有关信息和 资料;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费标准和会费缴纳时间按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 锅炉分会相关规定.
(四)为维护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和本委员会的团结,不组织、 不参加有损于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和本委员会的一切活动.
(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委员会保持日常联系.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交回会员证,由委员会报中国电器工 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备案.会员退会不退会费.会员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 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行为,经委员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 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理事会和中电协核准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审议本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在中电协规定范围内确定收取会费的标准;
(五)制定行业自律公约;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不 得以通讯方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以鼓 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经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委员会 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的有关工作要求;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审议通过本委员会的行规、行约;
审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五)决定本委员会秘书处的组成;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八)领导本委员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九)决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 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任 委员、 副主任委员、 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可连选连任,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三)热心行业工作,办事公正,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 取精神;
(四)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最高任 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当然领导成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理事会的活动.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委员会主任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主任委员会决议及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的 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四)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行使其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 责制.秘书长的职权是:
(一)主持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
(三)提出本委员会秘书处的设置建议和工作人员的组成建议;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设在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本委员会 主任委员会活动和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理事会的活动.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经费收支、会员会费收取和财务管理归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工业锅炉分会秘书处负责,年度收支预算报工业锅炉分会理事会批准.
第六章工作条例的修改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在会员大会通过
15 日内,报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或 变更的,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或变更动议,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中国电器工业 协会工业锅炉分会理事会批准后,履行完相关程序即可.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7年6月2日工业锅炉分会燃烧器专业委员会筹备会 议暨燃烧器标准起草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经2017年10月9日工业锅炉分会 六届五次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属本委员会主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 工业锅炉分会燃烧器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方案 序号 专委会职务 单位名称
1 主任委员单位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副主任委员单位 江西中船航海仪器有限公司 岳阳远大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顺盟科技有限公司
3 秘书长单位 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4 副秘书长单位 柘科(上海)燃烧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奥林燃烧器(无锡)有限公司 利雅路热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钜荷热力技术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