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28
中国煤炭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 十二五 规划《纲要》提出的 建立完善温室 气体统计核算制度, 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的任务, 以及 《 十 二五 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 (国发[2011]

41 号) 提出的 构 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 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 的要求,国家发展 改革委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 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4]63 号) ,并组织了对重点行业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本次 编制的《中国煤炭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 , 旨在帮助煤炭生产企业准确核算和规范报告温室气体 排放量,科学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及对策,同时也为 主管部门建立并实行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 和国际合作中心编制. 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相关企业温室气体核 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 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 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 ,经过实地调研和深入 研究,编制完成了《中国煤炭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 报告指南(试行) 》 .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 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国家安监总局煤炭信息研究院、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山西省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 能源研究所等单位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中国煤炭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包括正文及两个附录,其中正文分七个部分阐述了指南的 适用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 保证和文件存档以及报告内容. 本指南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从 事煤炭开采和洗选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 单位, 核算与报告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主要包括燃料燃烧二 氧化碳(CO2)排放、火炬燃烧 CO2 排放、甲烷(CH4)和CO2 逃逸排放以及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 CO2 排放.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使用本指南的煤炭生产企业应以最低一级的独立法人企业 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 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 制的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报告主体如果除煤炭生 产外还存在其他生产活动且伴有温室气体排放的, 还应参照其生 产活动所属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核算 并报告这些生产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企业应为排放量的计算提供相应的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 据作为核查校验依据. 企业应尽可能实测自己的活动水平和排放 因子数据.为方便用户使用,本指南参考《2006 年IPCC 国家 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 不确定性管理》 、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等文献 资料,整理了一些常见化石燃料品种、露天开采和矿后活动甲烷 逃逸等相关的参数和排放因子, 供不具备实测条件的企业参考使 用. 鉴于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工作, 本指南在 实际使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 希望相关使用单位能及时予以反 馈,以便今后不断修订完善.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目录

一、适用范围

1

二、引用文件

1

三、术语和定义

2

四、核算边界

4

(一)企业边界

4

(二)排放源和气体种类

5

五、核算方法

6

(一)燃料燃烧 CO2 排放

8

(二)火炬燃烧 CO2 排放

12

(三)CH4 和CO2 逃逸排放

14

(四)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 CO2 排放

28

六、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

30

七、报告内容

31

(一)报告主体基本信息

32

(二)温室气体排放量

32

(三)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说明

32

(四)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说明

32

(五)其它希望说明的情况

33 附录一: 报告格式模板

34 附录二: 相关参数缺省值

45 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国煤炭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 告.在中国境内从事煤炭开采和洗选活动的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 供的方法核算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报告.如果除煤炭生产外还存在其他生产活动且伴有温室气体排 放的,还应参照其生产活动所属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 法与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这些生产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的文件主要包括: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ISO 14064-1 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 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 《2005 年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 《2006 年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384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 《GB/T

22723 天然气能量的测定》 《GB/T

476 煤中碳和氢的测量方法》

2 《SH/T

0656 石油产品及润滑剂中碳、氢、氮测定法(元素 分析仪法) 》 《GB/T

13610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色谱法) 》 《GB/T

8984 气体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测 定(气相色谱法) 》 《AQ

1018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 《AQ

1025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温室气体 大气层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 成分. 《京都议定书》附件 A 所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 化碳 (CO2) 、 甲烷 (CH4) 、 氧化亚氮 (N2O) 、 氢氟碳化物 (HFCs) 、 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对煤炭生产企业,除逃逸 排放还需核算和报告 CH4 外,其他均只核算 CO2. (2)报告主体 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 算单位. (3)煤炭生产企业

3 通过煤炭开采(井工开采、露天开采)和洗选活动,生产各 类煤炭产品的企业. (4)燃料燃烧排放 指化石燃料出于能源利用目的的有意氧化过程产生的温室气 体排放.化石燃料应包括煤炭生产企业回收自用的煤层气(煤矿 瓦斯) . (5)火炬燃烧排放 指出于安全、环保等目的将煤炭开采中涌出的煤矿瓦斯(煤 层气)在排放前进行火炬处理而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本指南中 火炬燃烧排放仅考虑 CO2 排放. (6)逃逸排放 煤炭在开采、 加工和输送过程中 CH4 和CO2 的有意或无意释 放称为逃逸排放,主要包括井工开采、露天开采、矿后活动等环 节的排放. (7)井工开采的排放 指煤炭井下采掘过程中, 煤层中赋存的 CH4 和CO2 不断涌入 煤矿巷道和采掘空间,并通过通风、抽放系统排放到大气中产生 的CH4 和CO2 排放. (8)露天开采的排放 指煤矿露天开采释放的和邻近暴露煤(地)层释放的 CH4 排放.

4 (9)矿后活动的排放 指在煤炭洗选、储存、运输及燃烧前的粉碎等过程中,煤中 残存瓦斯缓慢释放产生的 CH4 排放. (10)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排放 主要指报告主体在报告期内净购入电力或热力 (蒸汽、 热水) 所对应的生产过程中燃料燃烧产生的 CO2 排放. (11)活动水平数据 报告主体在报告期内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或清除的人为活动量, 例如化石燃料的燃烧量、购入的电量和蒸汽量等. (12)排放因子 量化单位活动水平温室气体排放量或清除量的系数.排放因 子通常基于抽样测量或统计分析获得,表示在给定操作条件下某 一活动水平的代表性排放率或清除率. (13)碳氧化率 指燃料中的碳在燃烧过程被氧化的比率,表征燃料燃烧的充 分性.

四、核算边界

(一)企业边界 报告主体应以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企 业边界,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

5 室气体排放.设施范围包括基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通风、抽放、运输、提升、排水系统,以及厂区内的动力、供电、采暖、 制冷、机修、仓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管理系统(厂部)以及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 室等) .

(二)排放源和气体种类 报告主体应核算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包括: (1)燃料燃烧 CO2 排放.指化石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或 移动燃烧设备中(如锅炉、燃烧器、涡轮机、加热器、焚烧炉、 煅烧炉、窑炉、内燃机等)与氧气充分燃烧生成的 CO2 排放;

(2)火炬燃烧 CO2 排放.指煤层气(煤矿瓦斯)火炬燃烧 产生的 CO2 排放;

(3)CH4 和CO2 逃逸排放.指煤炭生产中 CH4 和CO2 的逃 逸排放,包括井工开采、露天开采和矿后活动的排放;

(4)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 CO2 排放.该部分排放实际 发生在生产这些电力或热力的企业,但由报告主体的消费活动引 发,此处依照规定也计入报告主体的排放总量中. 煤炭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源和核算边界如图

1 所示.

6 图1煤炭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源和核算边界示意图

五、核算方法 在确定了核算边界以后,可采取以下步骤核算温室气体排放 量: (1)识别并确定不同生产环节的排放源类别;

(2)选择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公式;

(3)获取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

(4) 将收集的数据代入计算公式从而得到温室气体排放量 结果;

(5) 按照规定的格式,描述、归纳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过 程和结果.

7 报告主体的温室气体(GHG)排放总量等于燃料燃烧 CO2 排 放量、火炬燃烧 CO2 排放量、CH4 和CO2 逃逸排放量、净购入电 力和热力隐含的 CO2 排放量之和. EGHG = ECO2_燃烧+ECO2_火炬+ECH4_逃逸 * GWPCH4 + ECO2_逃逸 + ECO2_净电 + ECO2_净热 ……(1) 式中, EGHG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单位为吨 CO2 当量;

ECO2_燃烧为化石燃料燃烧的 CO2 排放量,单位为吨 CO2;

ECO2_火炬为火炬燃烧的 CO2 排放量,单位为吨 CO2;

ECH4_逃逸为 CH4 逃逸排放量,单位为吨 CH4;

GWPCH4 为CH4 相比 CO2 的全球变暖潜势(GWP)值.根据 IPCC 第二次评估报告,

100 年时间尺度内

1 吨CH4 相当于

21 吨CO2 的增温 能力,因此GWPCH4 等于 21;

ECO2_逃逸为 CO2 逃逸排放量,单位为吨 CO2;

ECO2_净电为企业净购入电力隐含的 CO2 排放量;

ECO2_净热为企业净购入热力隐含的 CO2 排放量.

8

(一)燃料燃烧 CO2 排放 1. 计算公式 燃料燃烧 CO2 排放量基于企业边界内各个燃烧设施分品种的 化石燃料燃烧量,乘以相应的燃料含碳量和碳氧化率,再逐层累 加汇总得到,公式如下: ECO2_燃烧 = ∑ ∑ ????,? * CC?,? * ???,? *

44 12 ? ? ? ……(2) 式中, ECO2_燃烧为化石燃料燃烧 CO2 排放量,单位为吨 CO2;

i为化石燃料的种类;

j 为燃烧设施序号;

ADi,j为燃烧设施 j 内燃烧的化石燃料品种 i 消费量,对固体 或液体燃料以吨为单位, 对气体燃料以标准状况下的体积 (万Nm

3 ) 为单位,非标准状况下的体积需转化成标况下进行计算;

CCi,j为设施 j 内燃烧的化石燃料 i 的含碳量,对固体和液体 燃料以吨碳/吨燃料为单位,对气体燃料以吨碳/万Nm

3 为单位;

OFi,j为化石燃料 i 在燃烧设施 j 内的碳氧化率,无量纲,取 值范围为 0~1;

44 12 为CO2 与碳(C)的分子量转换系数.

9 2. 活动水平数据的获取 各燃烧设备分品种的化石燃料燃烧量应根据企业能源消费原 始记录或统计台账确定,等于送往各类燃烧设备作为燃料燃烧的 化石燃料部分,并应包括煤炭生产企业回收自用作燃料燃烧的那 部分煤层气(煤矿瓦斯) .相关的能源计量应符合《GB17167 用 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 3. 排放因子数据的获取 1) 化石燃料含碳量 有条件的企业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定期检测燃料 的含碳量.燃料含碳量的测定应遵循《GB/T

476 煤中碳和氢的测 量方法》 、 《SH/T

0656 石油产品及润滑剂中碳、氢、氮测定法(元 素分析仪法) 》 、 《GB/T

13610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色谱法》 、或《GB/T

8984 气体中一氧化碳、 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测定 (气 相色谱法) 》 等相关标准, 其中对煤炭应在每批次燃料入厂时或每 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测,并根据燃料入厂量或月消费量加权平均作 为该煤种的含碳量;

对油品可在每批次燃料入厂时或每季度进行 一次检测,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油品的含碳量;

对天然气等气体 燃料可在每批次燃料入厂时或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气体组分,然10 后根据每种气体组分的体积浓度及该组分化学分子式中碳原子的 数目计算含碳量: CCg = ∑ ? 12*CNn*Vn 22.4 * 10? n ……(3) 式中, CCg为待测气体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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