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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 亚星化学 股票代码:
600319 编号: 临2012-020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 查封通知书的公告
一、本次执行裁定事项的基本情况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 年5月31 日接到控股股东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集 团")通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亚星集团下达【 (2012) 深中法商初字第
34 号】 《民事裁定书》及【 (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
34 号】 《查封通知书》 .对亚星集团与深圳市百丽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百丽投资" )1 亿元人民币借款合同纠纷给予裁定.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核查,2010 年8月亚星集团与百丽投资签订借款合同, 向百丽投资借款
1 亿元.公司在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况下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 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两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的"执行裁定"是因为公司 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所造成的连带责任.
三、 《民事裁定书》及《查封通知书》内容: (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
34 号《民事裁定书》原文内容如下: 原告深圳市百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98 号卓越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杨为. 被告一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
88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森. 被告二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
88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森. 被告三潍坊亚星联合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
52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森. 原告深圳市百丽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亚星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于2012 年5月14 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 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以人民币
100374643 元为限.原告深圳市 百丽投资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 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使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案件受理后审判和执行的顺利进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深圳市百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告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潍坊亚星联合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告其他可供 执行的财产(以人民币
100374643 元为限) .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 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
34 号《查封通知书》原文内容如下: 深圳市百丽投资有限公司 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因深圳市百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 本院依据 (2012) 深中法商初字第
34 号生效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下列财产;
一、 查封被告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北宫 东街
321 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 22.8 亩,宗地号:0113016-1, 证号:潍国用(2012)字第 A008 号.
二、 查封被告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鸢飞 路以东、玉清街以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8018 平方米,宗地号: 0113012-1,证号:潍国用(2012)字第 A253 号.
三、 查封被告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鸢飞 路以东、玉清街以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3256 平方米,宗地号: 0113015-1,证号:潍国用(2009)字第 A127 号.
四、 查封被告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潍州 路东、北宫东街以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770 平方米,宗地号:
0303007 号.
五、 冻结被告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潍坊亚星置业有限公 司100%的股权.
六、 查封被告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北宫 东街
321 号的房产,证号:潍房权市属字第
00111243、001830 号. 以上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12 年5月16 日至
2014 年5月15 日止. 在本院采取相关保全措施后,如期满需续行保全被申请人财产 (含担保物保全) ,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之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书 面申请保全,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 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自己承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 事项. 公司 (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五、 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定书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 能影响 原告深圳市百丽投资有限公司在起诉被告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 司时, 已查封被告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潍坊亚星置业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数宗土地及相关房产. 因此, 本次 《民事裁定书》 及 《查 封通知书》的执行,截止目前尚未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七、备查文件:
1、 (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
34 号《民事裁定书》 ;
2、 (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
34 号《查封通知书》 .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