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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2014 年2月11 日―1―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南市区的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 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 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 驻济南市区以外的省直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 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 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 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 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际内容、无 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 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
2 ―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 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 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 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 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 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 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 具. ―
3 ―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 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 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 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 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分地区制定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各市财政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 因素,提出所在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统筹 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统一发布作为省 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内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 1) .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执行(见附件 2) .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 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 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 ―
4 ― 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 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 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 内出差每人每天
100 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 执行(见附件 2) .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 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 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 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 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 ―
5 ― 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 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 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 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 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 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 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 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 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 济南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 ―
6 ― 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 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 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 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 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 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 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差旅费管 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
7 ―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 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 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