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12-09 |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钢铁" 、 "公司"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480 号文核准,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984,126,984 股, 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2.5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99.68 元;
扣除相关发 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33,865,504.22 元.募集 资金已于
2015 年8月6日全部到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37070003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 公司和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 ,与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2 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 .详见公司于
2015 年8月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 《山 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公告编号为 2015-035.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 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 (以下简称"丁方" ) 、日照钢铁精品项目的实施主体――山东钢 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分别与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银行(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齐 鲁银行济南沥源大街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截至
2015 年8月27 日,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账号 金额(元) 资金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历城支行
37001616608050156749 2,936,999,999.68 乙方日照钢 铁精品基地 项目 齐鲁银行济南沥源大街支行
1173614000000009490 2,000,000,000.00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乙方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 日照钢铁精品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
3 途.
2、 甲、 乙、 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支付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 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 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耀飞先生、云 波先生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
丙方应当及 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 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4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同时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乙双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