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12-07 |
2014 年年报原定于
2015 年3月10 日披露,后推迟至
2015 年4月24 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李建华, 在公司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期间内,于2015 年3月11 日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 1081.
84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20%,涉及金额为 17623.17 万元. 李建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 第1.4条、 第3.1.8条、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8.16 条、第4.2.20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 》第3.8.17 条、第4.2.21 条的规定. 鉴于李建华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17.2 条、第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李建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 遵守《证券法》 、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 年7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