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12-08
公告 2019年5月14日 星期二 公告热线: 0571-85311011

11 法院公告2019年5月14日(2019 ) 浙0110民初3091号 胡璐怡: 本院受理原告吴霄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 纷一案,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起 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民事诉讼 风险提示书、 民事诉讼须知、 民事裁定书、 合议庭组成人 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 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 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9日上午 9时0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 审理, 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110民初

14394、

14395、 14396号 张云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军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 三案, 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居住不明, 依照法律规定, 向 你公告送达本院 (

2018 ) 浙0110民初

14394、

14395、

14396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 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两份, 上诉于浙江省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185民初5410号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吴峰、 王小青: 本院 受理原告杭州临安邦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欧 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吴峰、 王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 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8) 浙0185民初5410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

一、 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杭州临安邦 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1500000 元,并支付利息7705000 元 (以

11500000 元为基数, 按月利率 1%自2013 年2月1日暂计算至

2018 年9月1日, 此后利息 按相同方式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二、 被告浙江 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吴峰、 王小青对上述款项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 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吴峰、 王小青未按 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030元 (原 告已预交151100元) , 由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 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吴峰、 王小青共同 负担.]你们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 判决书, 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 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 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 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212民初7520号 余兆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程明周与被告余兆虎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

2018 ) 浙0212民初7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 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 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 ) 浙0212民初4291号 胡正明、 黄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与被告胡正明、 黄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 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 证通知书、 风险提示书、 外网查询告知书、 民商事案件诉 讼须知、 开庭传票、 廉政监督卡、 民事裁定书、 合议庭组成 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 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遇法 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 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 ) 浙0212民初4526号 赵小兵、 敬雪平: 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 ( 中国 ) 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小兵、 敬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风险提示书、 外网查询告知书、 民商事案件 诉讼须知、 开庭传票、 廉政监督卡、 民事裁定书、 合议庭组 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 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 ) 浙0624民初289号 庞茂干: 本院受理原告吕小龙与被告庞茂干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 本院采 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92条的规定, 向你公告送 达(2019 ) 浙0624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庞 茂干归还原告吕小龙借款本金20000元, 限于本判决生 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 件受理费300元, 公告费650元, 诉讼费合计950元, 由被 告庞茂干负担,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如不服 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绍 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

2019 ) 浙0303民初371号 乐清市人丰气动元件厂: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力拓普 聚合物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人丰气动元件厂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 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 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绍兴汇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绍兴守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绍兴汇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绍兴守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 《债权转让协议》 , 绍兴汇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绍兴守足纺织科技有限公 司.绍兴守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 从公告之日起立 即向绍兴守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绍兴汇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绍兴守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4日 单位: 人民币元 注:

1、 清单中 担保人 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出质人,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阅读为准.如公告中债 务人、 债权金额、 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 本公告清单列示截止2018年5月11日标的债权账面本金余额、 截止2018年5月11日标的债权账面利息余额等的 暂估金额, 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 则以该等法院裁判文书或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 计算为准.

3、 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者 承担清算责任. 借款人 绍兴市富雅提花纺织有限公司 本金 (截至2018年5月11日) 7000000.00 利息 (暂计至2018年5月11日) 125959.83 借款合同

1、 SXZX0210120170132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 SX08 (高抵)

20170035 《最高额抵押合同》

3、 SX08 (高保)

20160098 《最 高额保证合同》

4、 SX08 (高保)

20160099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5、 SX08 (高保)

20160100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名称

1、 抵押人: 绍兴市富雅提花纺织有限公司

2、 保证人: 绍兴 柯桥顶正纺织品有限公司、 陈永亮、 郑潺碧、 马雅珍、 朱国杨 浙江浙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合纵力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浙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合纵力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 《债权转让合同》 , 浙江浙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 担保债权、 违约金债权、 利息债 权、 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永康市合纵力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合纵力投资有限公司联 合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请借款人及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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